【推荐】医疗保险:依据调解协议医院已赔付给患方,保险公司应理赔给医院-保险公司调解协议书
一、基本案情
原告x市中医院主张的其与陆某安等人的12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出具了相应的专家分析意见及调解协议书,x省x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均进行了司法确认,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x市中医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合计赔偿783590元。12笔保险索赔案件,索赔材料提交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被告已经收到索赔材料,但拒绝赔付。
二、患方观点
2019年1月17日,被告和其他三家公司作为共同乙方与甲方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丙方即第三人签订《x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书》,三家公司为共保合作人。
协议约定,乙方认可并执行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发生保险事故支付赔款时,被告作为首席承保人负责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代表乙方全额代付赔款至被保险人或患者赔款账户。
原告自2018年开始连续在被告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
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委托第三人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迟迟不予理赔。原告曾于2022年4月向被告发律师函催促其尽快理赔,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783590元。
三、被告x保险公司辩称
1、答辩人不认可原告申请理赔的12个案件的专家咨询意见、赔付明细清单及据此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
2、按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对邰某兰、赵某宝、唐某凤三个患者可按专家咨询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理赔,申请法院重新核定案涉12个案件的医疗损害责任即具体赔偿数额,被告可按重新核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理赔数额进行理赔。
四、第三人x经纪公司辩称
原告的理赔请求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框架协议》、保险单、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相关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五、庭审意见
1、x市中医院向x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并按约缴纳了保险费用,x保险公司向x市中医院出具了保单。原告在与患者就民事责任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据此向被告提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申请,被告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2、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能否作为申请理赔的依据?原告主张的案涉12起医疗事故均在被告承保范围及保险期间内,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又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并不属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故被告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理赔款783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保险公司向原告x市中医院支付理赔款783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详见2023年5月31日文书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