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先锋新材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不予核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开心投

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7]221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

组,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

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澳洲KRS公司生产经

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澳洲KRS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资金支持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对本

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荆娴

2017 年 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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