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_1
说到友邦的话,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那作为旗下的产品友邦安益综合意外又怎么样呢?人在一生中,肯定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也不知惊喜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选择保险与其说是投资,不如看成是一场未雨绸缪的自救。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保什么?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相应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评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则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前不发生效力。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什么情况下不赔?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沃保总结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是一款意外险,可以说在很多方面都是十分标准的,用户们如果选择了这款产品,也可以搭配其他的保险进行更全面的保障,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用户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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