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4月27日,寿宁法院邀请寿宁县纪委、政法各单位、部分省市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4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展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政法干警法律意识。

4月27日,寿宁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叶某海等3人涉敲诈勒索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寿宁县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叶某海投资2万加入张某龙、苏某强、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亿宏钱包”网贷公司,依托借贷宝平台实施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柳某伟、梁某榕受雇于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叶某海、柳某伟、梁某榕三人通过拨打电话,以免担保、贷款快等为诱饵招揽被害人借款,索要被害人身份证照片、手机通讯录等,为后续“软暴力”催收工作做准备。放款时以收取“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名义扣减30%,余下70%的款项发放给被害人,若7天内未还款,通过收取“展期费”、介绍被害人向其他网络贷款公司借款进一步垒高债务。若到期再未还款,催收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施压、滋扰、威胁,迫使其线下支付高额的展期费、逾期费。逐步形成以张某龙、苏某强、魏某为首,叶某海、柳某伟、梁某榕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海、柳某伟、梁某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亿宏钱包”名义借助借贷宝平台,共同采取“套路贷”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叶某海涉案数额269721.46元、柳某伟涉案数额154940.24元、梁某榕涉案数额167186.90元。期间,三人分别违法领取工资10200元、7200元、4200元。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合三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及柳某伟、梁某榕系从犯等事实情节,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海等三人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转自寿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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