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个大谱,基金这玩意不是盈亏自负吗,怎么亏钱之后还能把银行给告了,关键是还告赢了。

110万的本金,本来亏损了48万,超过40%的亏幅,也难怪这个人不能接受了,但是获得银行30万的赔偿之后,亏损幅度一下子就从40%多降为了10%几,这个亏损幅度到是勉强可以接受了。

01投资亏损与银行对簿公堂

2015年4月,家住北京的马女士斥资110万在银行购买了一款基金

,持有期为三年。

2018年4月,三年之期一到,马女士满怀期待的到银行赎回资金,但是没想到原先投入的110万,到手仅剩61.32万,亏损了48.68万元,幅度高达44.25%。

能拿出110万买基金的马女士毫无疑问家庭还是比较殷实的,但是有钱归有钱,但是对于买基金亏了近50万这件事还是不能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马女士上诉理由:“

银行向马女士主动推介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相匹配的涉案理财产品,但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充分向马女士披露涉案基金的各种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银行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银行应对马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

翻译一下:银行卖的基金风险等级超过了马女士的风险评估结果,并且没有清晰的告知马女士这款产品的风险,银行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到位,违反了原则,银行应该对马女士的损失负责。

02两次庭审结果大相径庭

这个案子实际上经过了两次庭审,在一审的结果是马女士败诉,对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不予支持,理由是(判决书内容太多,直接翻译):

①买基金前银行对马女士进行多次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马女士是平衡型投资者,可以购买高风险的基金;《申请书》(购买基金的一个东东)揭示了产品的风险,而马女士也在上面签了字;

《投资者须知及风险提示》《基金合同》中也多次载明了产品的投资风险,马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看懂里面的内容;

③马女士此前购买过另外一款基金,风险等级更高,且两款基金的条款类似,马女士是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人。

大多数和银行或者第三方金融机构有纠纷的案子,基本上也都是这么判的,毕竟在我们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基金的时候就签了很多东西,不管我们有没有仔细的看里面的内容,只要我们签字了就认定我们是知道里面的具体内容的。

一审虽然败诉了,但是二审却赢了,还是律师请的好啊!(哈哈,开个玩笑)

实际上二审对一审的判定的事实基本上是认同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是有两点有争议的内容:

①马女士在购买基金之前,购买过一款理财产品,而银行给马女士做了适度性问卷调查表,结果显示马女士是稳健型投资者(不适合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银行无其他证据证明对马静进行过提示说明或充分告知,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马女士确认明知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仍自愿承担风险、坚持认购案涉产品。

最后判定了马女士胜诉,不过马女士的诉求没有得到全部的满足,其诉求是:银行要赔她的全部损失,包括基金亏损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这笔钱应该获得的利息,

自基金到期日起至诉讼请求一项下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我粗略的算了一下,按照这个诉求来看,银行要赔60多万。不过二审认为马女士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应该对理财产品(基金)的风险进行关注,最后判银行赔偿30万,诉讼费用各自承担一部分。

03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历经近4年的时间,这个案子才结束,马女士虽然没有获得全部诉求,但对她来说也算是个不错的结果了,至少挽回了30万的损失。我们也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①理财一定要关注风险。

虽然马女士挽回了30万的损失,但是实际上还是亏损了18万多,更何况还有一系列的隐性损失(利息、时间等);

②做风险评估时按照自己真实情况填写。

我在银行做风险评估的时候就被诱导过夸大填写真实情况,这样才能购买一些高风险的产品,但是这样一来出现损失后银行就会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

③对理财合同一定要多琢磨。

如果有不懂的内容一定要弄清楚,其中可能会有些隐藏的“坑”我们不知道,一旦签字就成了自己完全明白,对簿公堂的时候成了对方的证据;

④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马女士的这种情况我相信绝对不是个例,甚至可以说还挺普遍的,但是真正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却很少见。

综上:马女士能够胜诉的关键就在于这款基金的风险等级和她的风险评估结果不匹配,不过即使如此马女士也损失了不少钱,所以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句:理财一定要量力而行,一定要谨慎,一定要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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