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北京2023年起大病医保起付标准调为30404元医保基金大病
央广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记者 阮修星)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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