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对外担保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市场案例

创业板违规案例:对外担保未及时审议披露,公司内控管理存在缺陷

一、 事件

2020年2月至12月,上市公司TXGF分公司累计2次对外提供担保,以9,3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额占上市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上述担保资金已于2020年12月30日收回。上述2笔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义务。

二、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同时存在其他信披违规行为,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完善内控管理,明确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全体现任董监高通报了上述违规事项。

四、内控整改

1、全面梳理并优化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流程,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 重点突出合规性要求并组织全体员工培训学习。

2、加强对资金往来事项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强化完善内控制度,包括严格履行财务审批制度、建立部门沟通和对账机制、加强合同管理等,强化相关人员风控意识,持续督促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约谈或调整制度意识薄弱的管理人员,逐步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不断健全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4、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跟进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增加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审核、监督等职能。

5、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汇报制度、重要物品保管制度、突发状况处理流程,从制度设计、执行力度、流程优化几个方面进行整改,通过提高分、子公司及业务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要求,明确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明确分、子公司和业务单位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要求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重大事项。

关键点

◇ 应当建立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追责制度。

二、独董及保代的职责

规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3.2.1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时予以披露:

(二)提供担保

3.2.1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三)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一)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

(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市场案例

沪主板违规案例:独立董事未及时发现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未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6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XYGF的关联法人KCD与QYZ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同月,KCD以上述购销合同为由向TSN商行申请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公司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向TSN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和2名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并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和时任董事长及其配偶、时任董事、KCD时任法定代表人共四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公司在TSN商行的两笔定期存单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上一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57.52%。

时任独立董事签字保证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未及时发现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未披露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交易所对时任独立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公司同时存在其他信披违规事项,交易所依法对其他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处分。

科创板违规案例:保代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担保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ZJCC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的保荐机构关于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保荐机构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部分内部控制有待完善问题出具了整改建议函且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此后,公司披露关于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多笔对外担保事项,均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2年3月14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两笔担保单笔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此外,2022年3月5日,公司子公司存于银行的10,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的债务到期,相应资金已于2022年3月11日被转至被担保方银行账户,该笔资金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96.37%。

公司多次违规提供大额担保,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也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担保事项,导致其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未能如实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用章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关键点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等各项制度。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保荐意见与公告同时披露。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在上市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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