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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
➢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注意
➢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进展披露
违规案例
▣ 未及时披露自愿性信息
沪主板某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子公司计划成立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能源科技、新材料科技等相关业务。董事会召开当日,公司股价收涨约7.4%。对于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上市公司直至该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才予以披露,公司披露公告当日股价涨幅约2%。
本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5%,属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但相关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选择性滞后。交易所对该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关注。
▣ 自愿性披露信息进展披露滞后
沪主板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5月发布战略框架协议公告,拟建成多项合作项目。公司认缴出资参股设立一家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2020年7月,公司将所持该参股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与某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终止,公司对该参股公司的投资亏损约为135万元。另经查明,该参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终止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9年5月披露与某区块链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拟与其在区块链技术、可信存证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2020年5月,《合作协议》到期终止,公司共向该区块链上海公司支付70万元获取其提供的区块链相关服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后续进展及到期终止相关事项。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后,未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终止等情况及时披露。直至在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才作出披露。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进展披露不及时,交易所对该上市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部分上市公司会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标准统一。
▣ 市场案例截取
源自巨潮资讯网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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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5.2.10除依法或者按照本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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