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点

➢ 公司应在下列基本信息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注:如涉及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 公司名称变更程序

➢ 公司简称办理流程

◇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证券简称后10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证券公司审阅无误后,最晚应于T-3日(T日为证券简称变更生效日)通过日常业务系统提交拟披露公告及上述申请文件

◇ 相关公告经北交所同意后在T日前披露

◇ T 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生效

➢ 公司全称办理流程

◇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 证券公司审阅无误后,最晚应于 T-3 日(T日为公司全称变更生效日)通过日常业务系统提交拟披露公告及上述申请文件

◇ 相关公告经北交所同意后在T日前披露

◇ T 日上市公司全称变更生效

注: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的,应以工商注册登记确认的新公司名称提出申请,并加盖新公司公章

➢ 公司更名注意事项

◇ 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公司名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

◇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全称中选取,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

◇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境内已上市或挂牌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并避免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 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上应结合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重充分说明合理性

◇ 上市公司更名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说明并披露

◇ 上市公司更名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公司可就更名事项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与投资者互动交流。并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违规案例

➢ 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深主板某上市公司子公司A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至35.1亿元, 2021年9月由35.1亿元减少到1000万元;2017年7月,子公司B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35.01亿元,2018年1月由35.01亿元减少至100万元;2017年8月,子公司C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31.29亿元。公司对上述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局对该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的决定书。

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整改,补充审议了上述变更事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 注册地址变更议案未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19日,北交所某上市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中注册地址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已于11月11日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导致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与披露《公司章程》记载注册地址不一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

公司同时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交易所对该上市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未及时审议披露变更经营范围

2018年3月,某公司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了经营范围,但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18年7月5日、7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了确认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对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7月9日,公司补充披露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章程变更的公告。

该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变更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的信息,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全国股转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更名后未完成银行账户名称变更

2020年沪主板某上市公司迁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法人均发生变更,公司曾分别于2020年10月、11月召开了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0年12月,公司完成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登记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因上述变更涉及的相关事项较多,公司未能完成多个银行账户的名称变更流程,导致在日常业务正常开展过程中,公司存在与银行往来文件上新旧公章同时使用的情形。该情形违反了公司内控制度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措施。

➢ 误写错证券简称启用日期

创业板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披露《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公告,其中关于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误写为7月2日,且在业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公司全称,随后于6月29日午间披露更正公告,将启用日期更正为6月29日。此外,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还存在错误披露情形。交易所对该公司的出具了监管函。

法律法规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8.3.8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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