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法实务|股东会与股东大会那些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什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都免不了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那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呢?其召开又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呢?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则称为股东大会。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
(一)确定召开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
(1)首次会议:
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时,有限责任公司尚处于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尚未成立,董事长也尚未产生。故《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1)定期召开: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则对于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二)按时进行通知
1.有限责任公司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 股份有限公司
情形
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
会议召开20日前
会议召开的时间
会议召开的地点
审议的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
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1)主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2)时间: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3)流程: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的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表决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决议事项: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而继续存续。
例外情形: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程序
表决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除特别决议事项外的其他一般表决事项
一般决议事项
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中,都出现了“三分之二”这个要求,那么这两个“三分之二”是一样的概念吗?这一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包括参加股东会的股东以及没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没有参加会议的股东并不计算在内。
最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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