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张楠 郇海亮

前言

本文旨在分享本律师团队在处理客户关于法定代表人遇到的相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本文所讨论的“法定代表人”仅限于公司范围。

一、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追偿。

二、谁能当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自然人担任,并依法登记。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自然人担任,并依法登记。

(1)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当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经理职务,应视为是对其岗位进行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即不再担任经理职务,其已丧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但仍然属于公司员工。

(2)经理的聘任期限届满或经理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只要董事会未作出解聘其经理职务的决定,经理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经理劳动合同到期的,经理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经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四、谁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法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发布,2022年3月1日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人如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变更?

针对上述情形,法律本身没有限制性规定。

但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逃避责任,实践中一般限制在法人处于失信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相同的吗?

法人是一个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代表是法人授权的代表,法人代表的权利来源于法人明确的授权,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代表的一种,一般由自然人担任,和法人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和章程明确规定,属于法定的法人代表。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为例,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以由原法定代表签署,也可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为例,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因此,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仍要结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确定。

八、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工商变更程序,新法定代表人能否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

只要公司履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内部决策程序,即使未作工商变更,新法定代表人仍有权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签署的协议有效。

在新法定代表人产生后,公司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程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再对外与第三人签署协议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此时存在3种可能:

(1)第三人明确知道原法定代表人无权代理的,但公司追认该行为的,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有效;

(2)第三人明确知道原法定代表人无权代理的,且公司拒绝追认的,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不发生效力;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原法定代表人有代理权的,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晓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实,则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有效。

九、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1)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勤勉尽职的义务,如法定代表人违反其对公司勤勉尽职的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使没有参与公司实际运营,也没有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仍可能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3)“挂名法定代表人”,在股东、董事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如想辞去法定代表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涉及公司自治边界等复杂的法律问题,法院驳回请求的案例也不少见。按照现有的案例看,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未能证明自己已穷尽非诉的方法仍无法辞去法定代表人之前,法院判决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辞职请求的可能性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4)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中,如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a)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b)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c)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 旅游、度假;

g)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参考

(1)《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发布,2022年3月1日生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01.01)

(8)(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判决

(9)(2019)京0101民初3874号判决

(10)(2020)沪0101民初8003号判决

(11) (2020)沪0112民初9770号判决

(12) (2020)沪0118民初4772号判决

(13) (2020)沪0104民初3416号判决

(14) (2020)沪0112民初9770号判决

(15) (2020)沪0104民初3416号判决

(16) (2020)沪0118民初8091号判决

(17) (2019)沪01民终6027号判决

(18) (2019)沪0104民初8503号判决

(19) (2018)沪0112民初37212号判决

(20) (2017)沪01民初14399号判决

(21)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7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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