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法学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4—35条公司上市公司的界定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继续学习。
(公司法学习市公司章程指引3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34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5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