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继续学习。

(公司法学习市公司章程指引3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34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5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高精度光学测量仪

OGP影像测量仪

光学系统测试

测量仪器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