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实际控制人如何理解?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Q: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或者使其控制的多个子公司、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产混同、利益相互输送,逃避债务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对公司或者子公司、关联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1)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

(2)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实际控制人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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