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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主要结合修法趋势和商业实务,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重要亮点。

以期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吸收新规则,布局新趋势。

创立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这可能是律师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说少些吧,彰显不出来做一番事业的志向;说多些吧,又确实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认缴制下,谁都能注册一家“大”公司。

注册资本过高有法律风险?不用怕,把出资期限拉长,出资期限到期再延长,没有最长,只有更长。

无限延长,空手套白狼。

但在《公司法》修订后,上面的美梦到此结束了:

修订草案对股东出资义务设定了加速到期的情形,即: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点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已有指引,本次修订草案与实践结合,强化《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联结,将裁判指引上升为法律条文。

股东出资义务被不断强化,在此情形下,如盲目追求过高注册资本,“股东有限责任”将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最后的话

在修订草案中,股东出资义务从多个角度被强化。

但是,与其说强化,不如说还原。

出资,作为一项基本的股东义务,在不断发展的商业环境中,它本来的样貌从未改变,但被人为的套上各种各样的外衣。

但在新《公司法》时代,将被“加速到期”击穿。

在修订草案全文中,写满了两个字:诚信。

最后强调,因《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本文观点不一定全对,但要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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