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偶有所见,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框架下,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下列一模型,简述其中关窍。

A公司出资10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成立后又以1000万作价购买A公司10%的股权。现在的结构是,A公司作为母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作为子公司,持有A公司10%的股权。

其一,转了一圈,1000万又回到了A公司的账户上,那当初何何必要花1000万设立B公司?很难让人不怀疑A公司有其他不正等目的!

其二,B公司的账户上躺着的不是1000万的资金,而是10%的A公司股权,那B公司如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公司所欠债务如何承担?B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如何支付?岂不是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

其三,母公司出资一旦完成,其出资就成了子公司的独立财产。如果认定此种出资转出的行为合法,那么一旦子公司经营不善,通过这种做法转移出资的情形将会普遍化。

其四,自然人也可以通过先设立母公司,再设立子公司,交叉持股抽逃出资。

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在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下,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更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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