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了职工互助基金,并从在宣传栏上发布告示之日起,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全体员工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扣减10元交公司财务统一保管、使用。在公司没有征求过他个人意见,他一直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返还被扣的工资?

法律分析:

公司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扣工资设互助金,客观上减少了员工的劳动报酬,而减少员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如代扣个人税收等,还必须经过员工本人明确同意。所谓明确就是应该由员工自己表态“同意”,而不能以沉默来推定员工同意。对此,《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为筹集互助基金而扣员工工资并不属于法定事由。

另外,公司虽然在宣传栏上发布了告示,但其不符合法条中关于沉默的生效条件,不能因为你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表示反对而认为你同意,继而从你工资中扣除,即实行沉默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你已经同意,便只能承担退回被扣的工资的不利后果。

综上,本案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被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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