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关于社保相关的争议和法律规定,实践中十分复杂,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要点:

1.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详见《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管理的范畴。

2.遇到此类纠纷的救济途径,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部分(劳动及税务机关)投诉、控告的形式完成。

3.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此类纠纷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在绝大多数地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其法定义务(详见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不因任何原因、承诺、约定而予以免除。实践中公司与员工约定,以向员工发放现金的形式替代向其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无效而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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