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未依法减资股东应承担什么责任公司严重少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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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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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减资时,对于已知的债权人仅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程序严重不当,属于未履行通知义务;2、公司在减资时,股东书面承诺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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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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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12月20日,江阴房屋建设公司与中大紫来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江阴房屋建设公司向中大紫来公司订购多孔砖成型机组一套,货款68万元,江阴房屋建设公司随即向中大紫来公司预付货款408000元,后中大紫来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中大紫来公司分三次共退还江阴房屋建设公司25万元,尚欠15.8万元未予退还。
2、中大紫来公司由天南公司、奥伯公司及王某三方出资成立,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7月1日,中大紫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天南公司以原出资额510万元退出全部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至490万元”。
3、2006年7月5日,中大紫来公司向工商局出具《中大紫来公司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称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7月3日在《上海法治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对公告期内债权人申报的要求提前清偿的债权,已予以清偿,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清偿,并由天南公司、奥伯公司及王某提供相应担保,天南公司、奥伯公司及王某在上述情况说明担保栏内签名盖章。上述减资及担保的情况中大紫来公司未通知江阴房屋建设公司。
4、2008年11月,江阴房屋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大紫来公司、天南公司、奥伯公司及王某偿还预付款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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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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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中大紫来公司对于江阴房屋建设公司这样已知的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仅在报纸上公告不能免除其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已知债权人江阴房屋建设公司所应履行的告知义务,程序严重不当,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企图,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天南公司作为中大紫来公司的股东未就中大紫来公司的退款义务向江阴房屋建设公司作出过担保之意思表示,但鉴于包括天南公司在内的当时中大紫来公司的三个股东在中大紫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中均签字确认对于中大紫来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说明系担保人对国家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的承诺,具有明显的对外公信效力,在中大紫来公司下落不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天南公司、奥伯公司及王某作为股东应当对中大紫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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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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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避免资本闲置、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减免股东出资负担,可依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也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由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在减资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对债权人到期债务进行清偿,或依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对“债权人”未作限定,应解释为公司的全部债权人。除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通知的,公司均应进行有效的通知,如通过短信、邮件、书面通知书等方式进行通知。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公司不能仅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否则属于未履行通知义务。
3、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为:①作出减资决议。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③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如上述第2条所述;④实施减资方案;⑤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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