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有哪几个持股比例必须高度关注股东监事持有公司股份
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几条关于持股比例的要求,值得我们关注,因为直接关系到股东对公司的权力行使问题。
01 67%,绝对控制权持股比例
很多人认为,只要持股达到51%就是绝对控股,实则不然,51%只是数据上的绝对多数。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只有持股67%以上的股东才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02 51%,相对控制权持股比例
根据《公司法》,持股51%以上的股东为控股股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就是说,持股51%以上、67%以下的股东,除了无法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实施有效控制外,其他事项均能有效控制,也就是获得了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03 34%,一票否决权的持股比例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持股34%的股东即可具有对以上7项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从而使大股东无法通过以上事项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这正是,我虽然办不成什么事,但我可以让你办不成事!
04 20%,界定同业竞争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超过20%,即可以与被投资企业实施合并报表。在IPO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均要求申报前清理各种形式同业竞争,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申请IPO的企业避免同业竞争。也就是说,如果A上市公司与B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只要A对B持股达到20%以上,B公司则失去了上市机会。
05 10%,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及申请解散公司持股比例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另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06 5%,重大影响持股比例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大股东,有时也称主要股东,受到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比如,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即将达到5%时就要举牌。又比如,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07 3%,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持股比例
《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也就是说只有持股达到3%才能提出股东大会提案。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拟任人选。
08 1%,行使诉讼权、独立董事提名权持股比例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拟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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