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张某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税务机关查出该公司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税务机关遂向该公司下达了《阻止出境决定书》,阻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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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分析

许多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争着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那是权力的象征。但是很多人只看到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光,却忽视了风光背后看不见的风险。以上案例即是此类风险的一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那么,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有哪些风险呢?

(一)民事责任风险

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2、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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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

1、《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其他强制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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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建议

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减少个人行为的过错。如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事项,也应当明确提出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中,避免相应的风险。

文丨李彦军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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