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联担保

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董事会决议,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决议,不需要回避,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此时如果仅提供董事会决议,也没有提供章程,债权人经形式审查,可以认定为善意。但如果同时提供了章程,债权人仍以董事会决议签订担保合同,则此时债权人不能认定为善意,因为没有尽到形式审查的责任。

如果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可以决定,董事会决议按照人头票决过半数。如果此时提供股东会决议而没有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应为有效,毕竟股东会高于董事会,债权人根据股东会决议签订合同应认定为善意。

关联担保

关联担保法律规定需要股东会有效决议,董事会决议不行。且需要当事人投票回避,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

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签订关联担保,就涉及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虽然股东会决议是伪造的,但在形式上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担保合同,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此时涉及股东代表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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