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制度的设计,公司的开支和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没有关系的。因为股东对公司来讲,仅仅是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说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在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任何的收支在财务处理的过程中,都不会和股东的持股比例挂钩。

我讲上面的话可能有些人有疑问,说不对,我们在开公司的过程中,公司需要花多少钱,我们几个股东算一下按照出资比例分摊。那么我就给大家解析一下这种情况。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遇到很多公司的股东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设计或者说《公司章程》的约定去完成出资义务。这里面有实违规的,也有貌似不规范但实质上操作过程中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举个例子:C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有a、b两个股东,A股东认缴出资1500万元,B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在公司认缴制度下,他们的实际出资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第一种情况,双方均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公司成立不久即将全部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到位。

在该种情况下,公司拥有并实际控制自己独立的资产。公司的开支用自己独立的资产自行处置。

第二种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设置了一个较长的认缴期限,在该期限到来之前,所有股东均没有实缴出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立之后没有自己的独立资产,公司没法正常运营,实践中股东会商议提前完成部分出资,这个时候假设公司有100万的支出预算,那么很有可能a、b两个股东会商议决定按照双方的持股比例先拿出这100万来以投资款的名义打进公司。这种情况给人的感觉是公司的支出和股东持股比例挂钩,公司像是在花股东个人的钱。这种理解很显然是不对的。股东提前完成部分出资义务,仍然是基于《公司章程》对于认缴义务的履行,公司花的仍然是自己的钱。需要注意的是,在完成自己全部的出资义务之前,股东可以不按照各自的比例提前完成实缴,与之相对应的是利润的分配一般来讲也是按照实缴的比例进行的,并不会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实践中,公司暂时没有自己独立资产但有了100万的支出预算的情况下,股东除了按照上述情况提前投入部分资金外,还可能以借款的形式给公司提供资金,然后计算利息。这种情况股东借给公司款项有可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也有可能不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无论何种情况,公司花的都是自己借来的钱。事后公司需要向股东偿还的,这仍然和持股比例没有必然联系。

第三种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所有股东均完成了出资义务。但是由于注册资本金太低不足以支撑公司开展业务。在完成注册资本金的实缴以后,公司后续的所有开支均由股东以借款的名义向公司提供资金。在上述操作中依然是既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出借,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出借。总之,虽然是对股东进行借款但是公司依然需要偿还并且还要公允计算利息。公司的开支本质上和股东的出资比例没有必然联系。

讲到这里可能还有人认为,公司花出去的钱虽然是公司的钱,但是最终不还是能够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到股东个人身上去吗?那么这里我只能讲,在正常的公司运营过程中,除了正常按照出资比例计算股东权益之外,并不存在财务处理意义上的开支和股东个人挂钩。而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也是按照净资产去计算股东权益,并不涉及具体的开支分摊问题。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需要在未实缴范围内完成出资义务以弥补公司不能偿债的部分,即便是这个操作,对外来讲也不存在按照比例进行的说法。总之,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资产,个人资产是个人资产,并不能因为两者之间存在投资关系而发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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