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已经被注销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公司注销补偿
案情
2012年5月,原江阴市某快递公司快递员袁某驾车撞到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植物状态,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日后存在长期完全护理依赖。
2013年6月,江阴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护理期暂计算五年,不包括2012年10月29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并于2014年底全部执行到位。
2013年11月,快递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该公司,决定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为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
2014年5月,快递公司出具清算报告并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无债权债务。
2014年6月,快递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
2016年11月,刘某某再次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赔偿其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8万余元。
审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
清算组未就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刘某某,导致刘某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刘某某主张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江阴法院在依法核定刘某某各项损失后,判决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赔偿刘某某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何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调解结案。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某某事故发生后已起诉赔偿并经本院判决,因此,刘某某属已知债权人。
清算组未就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刘某某,导致刘某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刘某某主张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何某甲、丁某某辩称公司系公告注销,并未违法,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上述规定,
公告及书面通知系并列关系,均属于清算组的法定义务,不得仅以公告替代对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否则将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有些企业负责人或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在公司经营不善或面临巨额债务时,为了逃脱债务等法律责任,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注销公司,认为公司一旦注销就不复存在,也就不需要再偿还债务了,故而这些公司股东经常是不经清算或虚假清算违法注销公司,殊不知违法清算的结果是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股东违法清算注销的情况下,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各企业成员,应妥善处理公司债务,积极面对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还款计划,如一味想着如何逃债,只会得不偿失。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应当讲信用、守规矩,只有人人坚持诚实守信,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点亮社会诚信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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