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人名、公司名、小区名均为化名):

亿泰公司有三个股东杨鑫、石岳、何冰,其中杨鑫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云天公司欠亿泰公司费用无法偿还,遂用其三套房屋抵债给亿泰公司。为方便办理手续,将这三套房屋都登记在杨鑫名下,其中一套为星园小区的房屋。亿泰公司多年来一直亏损或盈利微薄,已经资不抵债。

何冰从亿泰公司退股。何冰退股后,主张星园小区房屋归其所有,要求亿泰公司、杨鑫配合将星园小区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并拿出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的《承诺书》,内容为,“亿泰公司承诺三套房每个股东一人一套,将其中星园小区的房屋分给何冰。为方便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上述三套房产代持在杨鑫名下。何冰可选择出售房屋获得价款或者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杨鑫和亿泰公司均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承诺书》落款处加盖亿泰公司公章及杨鑫人名章。

杨鑫不承认《承诺书》的效力,认为其只是代持房屋,房屋所有权归亿泰公司,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何冰,并将三套房屋均过户回亿泰公司名下。

那么,何冰能根据《承诺书》要到房子吗?

案例分析:

第一个问题,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承诺人要受“承诺”的约束吗?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承诺”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所以“承诺”可以是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管是单方“承诺”还是合同,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亿泰公司需要受到“承诺”的约束。

第二个问题,本案中,《承诺书》有约束力吗?

《承诺书》的核心内容是亿泰公司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主要是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只有少数情况下,股东才享有对公司资产的分配权,比如公司注销后的剩余资产。本案情形中,何冰只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不享有公司资产的分配权。

即使认为《承诺书》是将星园小区房产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但在公司亏损、或者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或者资不抵债时,公司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因此,本案中,亿泰公司不能将星园小区房产分配给何冰。在第一个问题中谈到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承诺人要受“承诺”的约束,但本案中,公司法对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有特别规定,《承诺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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