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大股东如何牢牢把握控制权公司大股东
“我们把1号店看成我们的孩子,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和情感,我们吃饭,走路,做梦都想到1号店,1号店是我们的一切,我们用‘心’而不仅是用‘脑’做1号店。”这是1号店创始人于刚在离开1号店时发给员工内部信里面的话语。因为融资过程中出让过多股权,创始人于刚最终痛失公司控制权,只能将一手创办的公司拱手让人,心酸和无奈之情溢于言表。
公司大股东往往是怀着对某个行业的热爱,对某些人和事的情怀进行创业,投入了自己全部的精力和财力,看着公司一步步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公司在他们眼中可能就像是自己的孩子。随着公司发展规模的壮大,公司就会面临一系列治理问题、融资问题等,大股东在面对一系列问题时,坐稳江山,牢牢把握公司控制权,掌控话语权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重蹈1号店创始人的覆辙,令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
本文将从可能威胁到大股东控制权的小股东、公司高管、外部投资人等三类对象入手,分别评析大股东在面对不同对象时如何因地制宜,做到重权在握。
一、与小股东之间的防线
在公司设立之初,大股东会寻找一些合作伙伴,有些可能具有资金优势,有些具有技术优势,有些具有管理优势。如何将资源合理利用,做到合理分配呢?
(一)如何合理分配股权,实践中避免这样做
1.股权平分。这种模式,如果是同级别的牛人创业,谁都不服谁,在公司决策上争执不下,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治理就会陷入僵局,迟早分家。
2.初创时期财务投资者参股比例过高。如果公司项目属于周期较长,需要后续通过风投不断融资,如果首轮财务投资者股权比例过高,后期多轮稀释后,创始团队股权比例过小,可能导致控制权丧失。
3.小股东绑架大股东。例如49%,46%,5%的股权比例划分模式,大股东比例未超过51%,公司决策权飘忽不定,5%的持股者将会成为两个大股东拉拢的对象,不利于公司决定权的稳定性,造成小股东掌控大股东的闹剧。
(二)如何合理分配股权,实践中可以这样做
1.大股东明晰。大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大于50%,甚至大于67%。股权达到50%以上,对于日常决策中的普通事项或者公司法、章程中规定的需要股东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具有决策权。股权比例达到67%以上,就可以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
2.约定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例如,甲和乙按照出资比例是70万元:30万元,但双方在章程中约定,甲的表决权占30%,乙的表决权占70%,则乙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设置动态股权分配机制。公司在新设立时,可能提供资金支持的股东、负责市场营销推广的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及作用大一些,但随着公司项目口碑效应形成之后,更多客户还是因为喜欢内容、技术本身而埋单。此时首轮资金支持者、市场推广等贡献值减弱,应将更多的股权分给负责内容的股东。对于此种情形,可以按照出资额做首轮股权分配,接下来可以约定项目年收益或者季度收益达到一定数额时,按照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比例进行调整,以实现贡献值最大的股东在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权。
4.运用好自己的董事会多数席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身份。实务中,董事会的权力不容小觑。《公司法》第46条第9款规定了董事会可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也就是说董事会多数席位,就可以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的聘任或解聘,如果上述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是其他股东派出的人员,有意争夺公司控制权,那么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手中董事会多数席位的权力,将上述人员更换成自己信任的人。另外,如果被替换掉的人员如果拒绝交接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公司资产,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挂失并补办相关证照,变被动为主动。
二、与公司高管的较量
公司高管虽然表面上没有股权,但可能是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享有表决权,且对于平时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管理权和执行权,如果处理不好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关系,股东很可能在神不知鬼不觉中就被坑了。实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坑老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作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
不作为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公司高管坑老板的形式之一。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高管与老板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老板往往追求以最少的资本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时候会作出极大的风险决策;而公司高管由于不具有股权,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因而更看重以最小的努力来追求报酬最大化,追求职业稳定,回避风险等。
为避免出现公司高管怠于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情况,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尽到勤勉义务,如: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变更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决议;应遵守岗位职责,及时报告公司可能获取的重大商业机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或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等条款,以督促高级管理人谨慎、尽责履行公司职务,在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的情形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追责。
(二)违背竞业禁止,私下进行关联交易
实务中有些公司高管一边在公司领取一份高额的薪酬,另一边利用担任公司高管的职务便利,截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
为避免公司高管出现坑老板的私下交易行为,公司应提前与涉密高管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公司高管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这对高管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万一商业秘密被侵犯,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有据可依。
如果公司利益已经被侵犯,公司及股东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公司高管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贪污腐败,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高管利用职权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贪污、腐败、拿回扣直接侵占老板资产的情形屡见不鲜。还有些高管存在利用公司公款吃喝、娱乐,利用公司公款旅游消费,以及各种名目报销等不合理在职消费行为。
为避免公司高管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司利益,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各高管之间交叉监督,互相牵制权力,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规范财务流程,报销数额超过一定数额、一定次数需经过老板亲自审批。公司大股东切不可由于信任,给予公司高管过大权力,以防范公司高管发生道德风险。
三、与外部投资人的博弈
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可能面临资金压力,此时就需要融资及增加注册资本。大股东应警惕股权被过分稀释,导致控制权旁落或掉入对赌协议的陷阱。
(一)避免股权被过度稀释,失去控制权
本文开篇提到的1号店创始人的例子,就是股权被过度稀释,进而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典型案例。与此类似的还有万科与宝能的控制权争夺战,万科最终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成本,才赶走门口的“野蛮人”,可谓是得不偿失,经历一番波折,其行业的龙头地位也被恒大夺走。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践中做好事前防御至关重要,大股东们如何在确保顺利融资的前提下,又将控制权牢牢攥在手中呢?我们给出以下建议:
1.通过一权、两会、一层掌握公司控制权
(1)股权
首先,如果可以,无论经过多少轮融资,大股东尽量确保自己的股权在67%以上,拥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
其次,如果必须通过出让股权进行融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分红权比例相分离,大股东通过舍弃部分分红权来换取更高比例的表决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2)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法》第37条及第46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无论是涉及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一般事项还是涉及到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都需要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后方可实行。
对于股东会而言,表决权是关键。在经历多轮融资,大股东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大股东一定要守住不能失去多数以上表决权的底线,最好通过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将股权与表决权分离,无论股权比例如何,通过掌控多数表决权来做到掌控股东会,始终拥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于董事会而言,人数是关键。大股东要利用自己在股东会表决权的优势,选定董事会成员,确保董事会成员多数是“自己人”。大股东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管理层
此处的管理层主要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46条及第49条的规定,董事会拥有上述人员的聘任及解聘权。大股东可通过控制董事会做到间接控制公司管理层,避免外部投资人派出的人员在公司捣蛋,确保公司决议在执行层面可以顺利实行。
2.通过章程规定、协议安排掌握公司控制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运营过程中,由股东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其本质属于股东之间的合伙协议。
两者相比较,公司章程的效力在对外关系的处理上,显然具有更强的效力。但很多去实际注册过公司的朋友都清楚,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有规范化的公司章程模板,很多地区是不允许对公司章程模板进行大范围修改的,如果修改范围过大,可能导致设立登记通不过。那么股东之间如果想进行个性化的约定,就可能需要通过股东协议进行约定。
不论公司章程亦或是股东协议,对于大股东控制权方面的安排,体现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中。例如设置股权与表决权、分红权的分离,委托投票权制度,公司一般事项及重大事项需要开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比例等,确保大股东拥有多数的表决权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通过三种常用模式的运用掌握公司控制权
(1)AB股制度
对于该制度运用,典型的代表公司为京东。为防止由于持股比例低对公司失去控制权,京东采用AB股模式对控制权进行安排。该模式下,刘强东及其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表决权,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1个表决权,最终刘强东团队以20%的持股比例拥有83.7%的表决权,牢牢的把控了京东的控制权。
外部投资人进入时,虽然大股东股权比例被不断稀释,但可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设置同股不同权的模式,以增加大股东的表决权比例,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2)有限合伙企业
绿地集团可以作为使用嵌套式的有限合伙企业,实现控制权最大化的典型代表,用10万元控制了总市值约700亿元(2021年6月7日东方财富网最新数据)的资产。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该大合伙企业是由“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32个小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也就是说“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控制权人,而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并不参与企业管理。实践中,可以让外部投资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财务投资者都放入有限合伙里面,用这个有限合伙去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核心创始人担任该合伙企业的GP,其他投资人担任LP,这样公司创始人或者控股股东就不用担心因股权比例问题丧失对企业的控制管理权。
(3)委托投票权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具体到实践中,公司创始人或者控股股东可以与外部投资人签订委托投票权协议,无论投资人所占有的股权比例多少,其表决权都统一交由公司创始人或者控股股东代为行使,以确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因为外部投资人的进入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及话语权。
(二)避免掉入对赌协议的陷阱,背上巨额债务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投资方可以选择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目标公司本身作为对赌协议的相对方。
实践中因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且实操难度较大,多数投资人会选择直接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对赌。如果出现目标公司的业绩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或者投资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分红等情况时,可能触发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此时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要以较高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权或者对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违约责任。
所以,公司股东在引入外部投资人时,要谨慎签订对赌协议,合理评估对赌的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切莫因为一时资金困难病急乱投医,签订条件苛刻的对赌协议,给个人背上巨大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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