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公司控制权及其争端解决。王光英著

公司未形成有效的增资决议,不能产生“增资”的效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的决议机关是股东会。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公司增资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未作出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即便股东或者他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其所投入的资金也不能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金,而由此形成的相关争议应另寻法律解决途径。

2013年12月,巴彦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因资金短缺,要求全体股东按原始股增资扩股,全体股东于2014年1月底到公司财务处认缴增资扩股股本金。后巴彦公司进行分红,却未将此次增资扩股的股东计入公司股份占比之中。现蒙某等人诉请法院确认其所持有的巴彦公司新增股权合法有效,巴彦公司按原始股股份比例对其新增股本分配红利。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蒙某等四人主张增资的依据是2013年12月巴彦公司股东会决议,但根据证据显示此次股东会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没有表决程序,股东会决议未成立。但蒙某等四人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其因增资股权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评析

公司新增资本认购必须履行的流程包括:1.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2.修改公司章程。3.新股东投入新增资金。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引入新股东,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非常常见。因为工商变更登记只起到公示的作用,而非对公司增资的审批,故公司增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的内部程序,则增资行为即有效,出资人以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请求确认增资无效,诉请确认返还出资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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