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宏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为第三人。

然而,第三人分为两种: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于诉讼双方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那么,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此,笔者认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虽然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诉讼利益最终归属于公司,案件处理结果与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由于公司怠于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才导致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提起之后,公司的请求权已被其股东代为行使,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受到的权利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将权利将受到如下限制: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无权申请撤诉;

4.无权提起上诉。虽然理论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但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作为原告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存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亦无权提起上诉。

三、相关案例

1.上诉人大连天河大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狮贸控股有限公司(SERBADAGANGHOLDINGSSDN.BHD.)、原审第三人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辉实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终字第125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本案的股东代表诉讼正是由于大连百盛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所提起。大连百盛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大连百盛公司的请求权已被其股东大连天河公司代为行使,大连百盛公司在该诉讼中已经丧失了独立的请求权,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大连百盛公司因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并发表意见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怠于行使诉权的法律状态或法律后果。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发表意见,不影响本案股东代表诉讼的成立。

2.ROONEYLIMITED与常州市祥祐实业有限公司、沈坚等管辖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辖终字第000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本案中,ROONEY公司作为雍康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雍康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尽管诉讼利益最终归属雍康公司,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但雍康公司并无独立于原、被告双方的请求权,故其在本案中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雍康公司并未提起参加之诉。一审法院认定其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3.宋瑞新、黄慧成等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在本案中,奋进公司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其并无上诉的权利,本院将其列为原审第三人,其发表的意见作为原审第三人的陈述。

上海三维影像测量

影像仪测量仪

影像仪器o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