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控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所称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1.3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4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1.5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公司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仍应追究其责任,予以处罚。

1.6 公司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处罚事项;惩戒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一名员工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公司每年11月份组织选举,从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中产生。惩戒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票通过的决定有效。

人事部负责受理员工的惩戒材料,同时提出处罚建议至惩戒委员会;同时人事部负责执行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后续管理。

第2条 处罚种类和适用

2.1 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种类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即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降低工资等级。

上述处罚种类可单处或并处。

2.2 员工受处罚的期间为:

2.2.1 警告,6个月

2.2.2 记过,12个月

2.2.3 记大过,18个月

2.2.4 降级(职),24个月

2.2.5 撤职,30个月

2.2.6 留用察看,36个月

2.3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含专业职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其中,受记大过、降级(职)处分的,在处罚期间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二级工资等级(以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底限),并在处罚期间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执行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留用察看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经查实对违法违纪事实有隐瞒或发现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予以开除处理。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薪酬5%;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减绩效薪酬10%; 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扣减绩效薪酬30%;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减绩效薪酬50%。

根据员工违法违纪情节轻重或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另行追加经济处分。

2.4 员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5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6 员工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2.7.1 一次违法违纪事件中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2.7.2 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人员的;

2.7.3 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7.4 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2.7.5 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2.7.6 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的;

2.7.7 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8 本条例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公司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犯罪的、公司被处以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9 本条例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2.9.1 两次以上故意违规的;

2.9.2 诬陷他人,推卸责任的;

2.9.3 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2.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2.10.1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

2.10.2 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

2.10.3 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2.10.4 主动赔偿因违法违纪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2.10.5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11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

2.12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是指在本条例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合并处理,按其最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从重处处分。

一种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本条例规定,涉及多种处罚标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2.13 员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于免于处分的人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的处罚。

2.13.1 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扣减薪酬500元的经济处分。

2.13.2 受到调离岗位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减薪酬800元;

2.13.3 受到调离岗位的人员视为其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由人事部门安排其进行岗位培训后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不高于原职级的工作岗位。

2.13.4 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赔偿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3条 处罚权限

3.1 惩戒委员会对除总经理以外其他员工均有处罚权。手提起处罚的员工属于惩戒委员会成员的不得表决,应从其他员工中选取代表进行表决。

3.2 对员工予以开除纪律处分的,应事先将处罚事由和依据通知同级工会后方可执行。

第4条 处罚程序

4.1 条提出处罚要求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奖惩申报表》;

4.1.2 需要进行处罚的相关人员以及材料;

4.1.3 调查底稿及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名;责任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共同在材料上的注明情况)

以上材料反映的违法违纪事实应当清晰、明确。

4.2 惩戒委员会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清的,有权要求处罚提请部门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重新调查。

4.3 公司人事部根据移交的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惩戒委员会,由其做出处罚决定。

4.4 对各类外部有监督检查、处罚权的单位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人事部根据外部检查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惩戒委员会,由其做出处罚决定。

4.5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4.6 调查、复核应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复核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复核。

4.7 惩戒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后,由人事部及时向被处罚人员发出《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被处罚人员所在部门。

4.8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邮件信封应注明决定的主要内容)等送达方式。

4.9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提出复核申请,人事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交公司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决定。重新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4.10 员工继续复核的人事部告知不再受理。

4.11 复核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复核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4.12 复核决定不得重于原处理决定。经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4.13 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在公司内部已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追究,但上级认为下级处罚决定不适当的,可责成其予以变更或撤销,必要时也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第5条 处罚后续管理

5.1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受处罚人员的扣减薪酬、职务职级调整、处分归档、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后续工作,并负责处理提前解除处罚等工作。

5.2 公司人事部门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负责落实被处罚人员职务、岗位、薪酬等调整事项,将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决定归入员工档案。

5.3 对予以经济处分或要求经济赔偿的,人事部门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第一次发薪时,进行绩效薪酬扣减或调整工资等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处分款的扣缴划转。

5.4 扣减绩效薪酬经济处分或经济赔偿应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若一次性扣减后月剩余薪酬总额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可分月扣减,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5.5 被处罚员工处罚期满后,其职务(级)晋升、薪酬等级晋升、奖励薪酬分配等事项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职)、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级别)或原薪酬等级。

5.6 员工受到处罚后,有重大改过自新的工作表现,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提前解除处罚的申请:

5.6.1 警告处分满3个月;

5.6.2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6个月;

5.6.3 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满12个月;

5.7 人事部应在收到提前解除处罚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相关申请。

不受理的,应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与建议上报公司惩戒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

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形成文件,下发执行。

第6条 处罚标准

6.1 违法违纪案件责任人的划分

6.1.1 直接责任人,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纪人员。

6.1.2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包括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6.2 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的确定

涉案金额指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所有资金金额。公司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等不得抵减涉案金额。

损失金额指由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公司经济利益的减少,包括违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公司因违规行为发生而额外承担或支付的资金;公司挽回的损失金额,有关责任人员退赃金额,以及扣押责任人的薪酬、其他可折现的利益等不得抵减损失金额。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行政机关处罚的罚金应视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6.3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保险司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6.4 司法案件的处罚标准

6.4.1 对司法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将根据违法违纪行为情节和损失金额,予以相应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4.2 对司法案件间接责任人,可根据案件情节和损失金额,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轻微,损失金额不大的案件可采取免于处分、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理。

6.5 行政处罚事项的纪律处分标准,对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方式确定相应的纪律处分:

6.5.1 责任人受到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6.5.2 责任人受到撤销任职、或者吊销资格证书;资格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6.5.3 责任人受到禁止进入行业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6.5.4 公司受到警告处罚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6.5.5 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6.5.6 公司受到限制业务范围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职)处分;

6.5.7 公司受到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处罚的,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6.5.8 上述相关责任人的确定以监管部门认定的责任人或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准。

6.6 违规事项的处罚标准

6.6.1 有下列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对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1)挪用、侵占资金的,造成公司损失的;

(2)手工私自出具发票的;

(3)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帐”的或擅自开设银行帐户;

(4)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的;

(5)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外界签订各类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6)私刻、私盖公司重要印章的;

(7)冒充他人签名的;

(8)以公司名义向员工借款或对外借款的;

(9)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7 有下列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职)或撤职的处分。

6.7.5有下列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的行政处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至5000元以下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至1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直至降级(职)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6.8 下列情形应另行作出扣减薪酬的经济处分

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至5000元以下的,同时给予责任人扣减薪酬5%的经济处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至1万元以下的,同时给予责任人扣减薪酬10%的经济处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万至2万元以下的,同时给予责任人扣减薪酬15%元的经济处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万至3万元以下的,同时扣减薪酬20%的经济处分;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同时扣减薪酬50%的经济处分。

6.9 本制度中未列明的违法违纪行为,可比照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7条 附则

7.1 本制度述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本制度需进一步作出明确界限和补充规定的,由公司惩戒委员会作出解释或以补充规定方式加以明确。

7.3 本制度具体应用由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7.4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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