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对外融资又有困难时,往往是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并且该资金由公司无偿使用,在公司有资金盈余时,才归还所借款项。那么,股东向公司出借的资金,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时)或企业所得税(股东为法人时)吗?公司作为借入方,又该如何账务处理呢?让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当股东是自然人时。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借入资金后无偿使用,在使用期间并没有向股东支付利息,股东没有取得收入,因此,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当然也就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其次,当股东是法人时。法人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借出资金,由借入方无偿使用,这需要视同销售,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城建税等。同时,该行为属于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交易作价进行调整,要求法人股东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次,会计核算上,借入方作为接受利息捐赠处理,计入资本公积。根据财会函(2008)60号相关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公司接受股东无息借款,该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该会计处理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余额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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