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向个人借款,确实是企业经营需要的,并且真实合法,税法是认可的。符合要求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利息费用,在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向公司员工或者其他个人借款,受利率制约。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据实扣除。这里的贷款利率可以参照,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

三、向股东个人或者关联个人借款,除了上面的利率制约,还有本金制约,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一个制造业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实际到位资本金),税法认可股东借款的上限是200万元。

四、如果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关联方借款超

过了本金比

,超出的利息怎么办?超过部分简单理解为白条支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如果一个企业的当年度会计利润计算出来的金额是100万元,其中包含利息支出超出了利率制约和本金制约部分的利息为10万元,则需要按11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的利息处理,可以参照个人借款方式的处理。

五、自然人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同时;公司在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

六、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以下的通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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