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有企业家们问到“我作为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的投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对此,律师先为大家梳理一下与公司有关的一些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01 注册资本非儿戏

“注册资本”不是随便说说的数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的数额决定着股东应投资多少钱成立公司,意味着对股东的投资要求。注册资本数额越高,股东的投资义务越大,所以,成立公司时,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需谨慎。

02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不是一回事儿

为便于理解,大家可以把公司想象成一独立的个体(虚拟人)。

股东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向公司投入资金。股东向公司投入注册资本的资金后,这个资金就即刻属于公司财产,不再属于股东;股东基于这个投资行为享有公司的股权,对已投资的资金不再享有所有权。

03 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要求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都需要经过法定的变更程序。

注册资本增加,仅需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即可增资。

但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即减资,不仅需要经过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还需要公司清算资产并进行公告、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等程序。这是基于对公司资本的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需要,法律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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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条件

股东若需要退出公司的投资,首先要有接收股权的对象。

股东退出公司投资的常见方式,是股权转让,也就是新股东(或其他股东)接收原股东的股权。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依照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具体情形,即对以下情形下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主约定的回购请求权

除以上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回购股权情形外,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公司自主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基于此,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不限于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情形,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权回购的情形。投资方亦可通过协议与目标公司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实际情况变成了公司持有自身的股权,变相减少了公司的资本,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因此,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应进行法定的减资程序,或者将持有股权转让给其他新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与对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目标公司应先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05 律师建议

因为减资程序以及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程序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策,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对该程序进行强制干预。

但是投资方以及目标公司之间如果仅约定股权回购的情形及办法,但未对符合回购条件后的减资等程序进行具体约定,那么投资方真正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时仍旧存在实质障碍,不能顺利实现退出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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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实际投资磋商的过程中,律师建议投资方就股权回购的情形以及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从而权利行使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图文编辑:梁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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