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

服务发票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随处可见,招待客户、员工出差等,都会发生餐饮费用支出。那么,公司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后,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什么?

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差旅费中的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服务费用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限额。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

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扣除

,但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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