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那么,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请求偿还债务?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二)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即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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