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分立后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分公司债务
债务承担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我们在进行划分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原则的。那么,大家知道公司分立后,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吗?律师对话第486期邀请到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群律师为大家解答此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吴群律师的对话内容。
一、公司分立的方式有哪些?
吴群律师答: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一般来说,公司分立有以下两种方式:
1、存续分立:是指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这种分立也叫派生分立。
2、解散分立:是指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这种分立也叫新设分立。
二、公司分立后,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吴群律师答: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理解:
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承担以该约定为准。
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存续(派生)分立的情况下,由原公司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共同承担;在解散(新设)分立的情况下,由新设的所有公司共同承担。
三、公司分立后,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债务承担约定效力如何?
吴群律师答:
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承担约定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分立时的债务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则该约定无效,不得对抗债权人。
四、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吴群律师答:
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如果是在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以约定为准;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立后的所有公司应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区分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分立后的公司进行追偿,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分立后的公司追偿。
五、公司债务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吴群律师答:
公司债务纠纷要确定管辖法院,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按照这一原则,管辖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特殊情况下以“原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级别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院的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般以标的及案件类型进行区分。
3、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其中特殊管辖又规定了因合同纠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的诉讼、因侵权纠纷的诉讼以及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诉讼等九种特别规定的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即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标的较高或案件涉港澳台或涉外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建议公司在进行对外经济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在经济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进行协议约定,以避免管辖权争议或产生较高的诉讼成本等。
吴群律师执业近20年,多次获得“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并且服务于多家金融机构、房地产公司。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吴群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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