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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对已经登记的注册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缩减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学理论,按照减资股东是否收回出资、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减少划分,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其中实质减资是指减资股东在公司减资时收回出资,公司的净资产因此发生减少;形式减资是指公司
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
,注销部分股权,但减资股东不收回出资,公司的净资产减资未因此发生减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否则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鉴于实质减资的股东从公司收回了出资,公司的净资产因此发生减少,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对于形式减资的股东来说,其是否也和实质减资的股东一样,在公司减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吗?根据相关司法判例,现实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案例。
一、形式减资的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观点和案例
1.丰汇世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
本案中,寒地黑土集团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先发布
减资
公告后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
减资
程序规定的情形,但作为寒地黑土集团股东的省农资公司并未利用寒地黑土集团
减资
实际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省农资公司虽将其登记出资由5000万元减至3000万元,但寒地黑土集团的权益并未因省农资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资产总量并未因此而减少、偿债能力亦未因此而降低。省农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审法院判决不得追加省农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丰汇世通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上海锦惠复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建平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00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认定:现有证据并未表明大禹公司在2012年减资时,大禹公司股东雄略公司实际抽回大禹公司的财产,进而导致大禹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时,应当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故锦之惠公司关于李建平、张石磊应当对大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圣鹰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圣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再提字第0010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消防器材公司进行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后,其股东圣鹰公司并未从消防器材公司领取减少注册资本的款项,消防器材公司仅在财务账面上将减少注册资本的款项作为应付款处理。该应付款系圣鹰公司应收债权,其法律性质与双鹰公司主张的债权相同。消防器材公司未实际支付该款项,其清偿债务的财产亦未实际消减。消防器材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未通知双鹰公司,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与双鹰公司不能获得债权的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其股东圣鹰公司、圣鹰安防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剑波等陆群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3001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本案洁达公司减资,属仅
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而不减少公司财产的
形式减资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并未导致公司清偿债务能力的下降。浙商资产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马剑波、陆群英因洁达公司减资获得了利益,致洁达公司资产减少,清偿能力降低……浙商资产公司要求马剑波、陆群英对洁达公司对浙商资产公司所负担的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各自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5.文龙明与敖义、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终134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一审已查明了兴双公司案涉增值和减资都只是为了走账,增资实际是虚假增资,不存在减资后需要向股东返还的问题。各方当事人也确认兴双公司未因减资而向敖义返还投资款。文龙明虽主张兴双公司为实质性减资,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文龙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6.刘涛、王贤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7民终9295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因形式减资实际上并未造成公司资产的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并未因形式减资而降低,因此瑕疵减资股东的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损害结果。刘涛作为公司的原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并未抽逃资金,亦未操纵公司向其支付与减持股权对应的价款,故刘涛的减资行为实质为形式减资。高密市鑫聚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所欠王贤之债务,与刘涛的形式减资并无因果关系,故王贤之不能要求减资的股东即刘涛承担赔偿责任。
二、形式减资的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观点和案例
1.鹤壁市海创产业转型发展投资基金、淄博浩翔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816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海创基金主张减资仅是形式上的,并未实际收到昌业化工公司返还的减资款,并以此为由认为不应承担补充责任,对此,虽然公司法理论上对减资有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的区分,但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区分,而且公司减资无论是实质减资或形式减资,减资的受益人均系公司的股东,至于海创基金有没有从昌业化工公司收回减资款,系其公司内部操作,不影响对外承担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海创基金应在减资范围内对昌业化工公司欠付浩翔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2.重庆昌隆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曾跃华曾裔全、曾裔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终10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
虽然公司法理论上对减资有实质减资和
形式减资
的区分,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区分,且公司减资无论是实质减资或
形式减资
,减资的受益人均系股东,故在本案中,曾跃华、曾裔全、曾裔银应在工商登记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曾跃华在减少出资1303.9万元,曾裔全减少出资434.6万元,曾裔银减少出资434.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昌隆达公司进行司法审计的申请已无必要。昌隆达公司关于曾跃华、曾裔全、曾裔银应在2180万元内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北安市久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陈晓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520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在该判决书中认定:减资对债权人影响甚大,减资股东取回出资,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而减资股东即使未取回出资,但其对公司的投资性质已由股权转为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减少了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杨双关于
形式减资
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双关于不承担责任的其他上诉理由,不影响杨双因荣信公司的减资程序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三、本所律师的观点
瑕疵减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基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瑕疵减资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瑕疵减资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发生减少,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存在因果关系。鉴于形式减资的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并未从公司收回出资,并未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第一种观点较为可取。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若瑕疵减资股东减少的是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出资或出资期限已届满但尚未实缴的出资,虽然该等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并未从公司收回出资,但减少的该等出资属于公司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减少该等出资后会导致公司不能获得本应获得的出资,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发生减少,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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