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交叉持股的类型和解决方式两个公司互相参股
一、交叉持股定义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
二、交叉持股发展现状
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1952年该公司被恶意收购,从而引发了三菱集团内部结构调整。1953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改后,出于防止被从二级市场收购的需要,三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始交叉持股。从此以后,交叉持股在日本作为一种防止被收购的策略而大行其道。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企业还把相互持股作为跟银行保持密切关系以获取资本的一种策略。
我国的交叉持股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制。1990年,国务院在发布《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试行企业间相互参股、持股的股份制。
我国资本市场曾出现中科系、中广系、德隆系等一批以股权为纽带,以交叉持股为特征的公司集合体。它们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掀起了“资产重组”、“相互担保”、“增发融资”的风潮,实现资本的迅速扩张,将交叉持股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交叉持股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间日益增多,在我国呈现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交叉持股情况非常普遍,尤以参股金融企业为甚;
二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投资效益本末倒置;
三是,大量参股金融企业使泡沫化严重。
三、交叉持股的类型
(一)两方交叉持股
两方交叉持股是最常见的,是指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持股:A 持有B一定股份的同时,B也持有A一定股份。
(二)多方交叉持股
1.环状交叉持股
指的是各个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环状系统。对于A、B、C、D公司来说,AB间、BC间、CD间和DE间都相互交叉持股,彼此成为对方的股东,形成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
2.网状交叉持股
指的是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A、B、C、D四家企业参与网状交叉持股,每一家都与其他三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
3.放射型交叉持股
是指以一家核心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之间则无交叉持股。A公司和B、C、D公司相互持股,但是B、C、D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
四、交叉持股的优势
(一)交叉持股有利于巩固经营权,稳定股权结构
交叉持股的公司通过相互协议,对对方的表决权分别按对方的意愿行使,利用这部分表决权,再加上原先被稀释的表决权,可控制的表决权将大大提高,并进一步巩固经营控制权。
(二)交叉持股有利于调节股价,增加营业外收入。
在公司股价异动时,由交叉持股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反向操作,可以稳定股价,维护公司的市场表现,同时通过股票的买卖,还可以获得营业外收入,在公司发行新股及其衍生产品或配股时,通过交叉持股公司的股市操作,有利于提高发行价格,增加公司筹资数额。
(三)交叉持股有利于控股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使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维持和促进互相的合作,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交叉持股达到了形成企业集团的程度,则在经营中又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交叉持股公司之间通过互相抑制分红要求,可以增加公司留存资金。
五、交叉持股的弊端
(一)交叉持股导致虚增资本。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主要目的之一是虚增资本,公司凭借相互投资的交叉持股策略,在增资发行新股时,表面上提高了公司的资本规模,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实质财产的增加。资本虚增会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经济主体产生错觉,并进行超过公司实力的交易,从而带来偿债风险。
(二)交叉持股容易造成监督机制落空,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只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但其行为是由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公司做出,包括对其投资的公司的监督,而在交叉持股公司之间,这种监督是双向(直接或间接)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博弈,交叉持股公司的管理者会在相互“尊重”的状态下达到均衡,并根据对方的意愿来行事,相互投赞成票,这种弊端在交叉持股现象普遍的国家尤为明显,从而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监督机制落空殆尽,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同程度地被消解和侵蚀;对于真实股东而言,交叉持股使公司的真实股东的“真正股份”在总股份中所占比例下降,其表决权即公司支配权亦随之稀释。
对管理者而言,在交叉持股状态下,资本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利于经理层的更换和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交叉持股容易产生公司控制权的非股东化占有,从而导致管理者的约束弱化。由于交叉持股使得各公司的股权虚增,所以这部分股权实际上是虚假的,这样就会产生虚假股权人排除真实股权人的情况,公司的控制权被非股东占有,从而削弱非控股股东影响公司决策的能力。
(四)交叉持股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交叉持股公司之间为了维系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不但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而且还会相应减少市场中股票数量,使股价高企,从而形成股市泡沫,同时由于交叉持股公司相互之间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很容易诱发内幕交易行为,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此外,交叉持股容易产生财务危机。由于股份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所以交叉持股会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交叉持股公司反而可能会互相拖累,如果一家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很可能会迅速波及到其他相关企业,造成一损俱损,如果是环状持股,则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六、交叉持股的解决方式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企业之间不能交叉持股,但上市公司无论是申请首发企业还是在重组的过程中,如果面临交叉持股的问题,均会被证监会所关注,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将可能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一般解决交叉持股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一)股权转让
最常见的解决交叉持股方法就是一方转让持有另一方的股权。
(二)现金方式
以现金收购一方股权避免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形。
(三)维持现状
在上市公司重做过程中,只要能够合理解释交叉持股不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证监会还是认可存在交叉持股的现象的。
总 结
交叉持股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阶段企业长期存在的“一股独大”、三角债等问题,但是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交叉持股公司逐渐显露出负面效应,规范交叉持股行为已经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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