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法》的几次修正,公司制度已引起人们的重视,成为指导公司设立、运营的法律依据。但仍有部分小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的情况,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资金不足股东从家里拿钱填补公司,公司有钱了又把钱拿回家,或者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货款,用公司资金购买车辆、房产或其他财产登记在股东名下等等,造成了公司与股东财 务混同的事实,导致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甚至引发涉税风险。

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大致分为(一)、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二)、借用账户收付款;(三)、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四)、股东向公司借款。

最常见的公司与股东财务是借用账户,本来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违反上述规定,被借用账户的股东或公司,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或行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应当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该批复于2021年01月0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但认定出借账户的责任和依据仍有《公司法》等制约。

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混同,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2)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与股东账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一人公司与其他公司存在不同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断一人公司混同的原则主要有:1. 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能够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的,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分离;2. 一人公司以自身财产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能作为认定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依据;3. 无独立财务报表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的,可认定构成财产混同;但仅凭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一人公司的股东虽提交了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财务报表,但从审计意见的结论看,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

股东向公司借款也是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的情况之一。首先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包括:

1、若股东以借款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会被认定为财务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为规避法律的规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则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3、一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股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股东向公司借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怎样借款才合法有效? 首先《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向他人出借款没有规定,对股份公司向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借款作出禁止性规定,即便是经过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了决议,也因违法而无效。 其次股东向有限公司借款,要看章程中是否有禁止公司向公司股东借款的规定。 第三借款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进行,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 第四股东向公司借款,要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就借款的额度及利息、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担保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如果借款超过12月31日未还,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提前分红,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为避免公司发生税务风险,建议在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归还后仍有借款需求的,可以在下一年再向公司借款。如果该笔借款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保留好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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