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应如何维权保险公司不交社保
用人单位须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
案例简介
黄某于2015年8月入职佛山市南海某车业有限公司从事车间生产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社保。黄某在向税局部门反映相关事实后,因其并没有留底书面劳动合同,有关部门无法确认其与上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无法直接责令公司进行社保费的补缴。为此,黄某向承办律师进行了法律咨询。承办律师在与黄某就案件情况详细交谈后,了解到黄某手上有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的转账记录、工作证、《员工花名册》等材料可用于证明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将以上材料作为证据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确认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确认了黄某与佛山市南海某车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黄某持该份生效的劳动仲裁书向税务部门提交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投诉申请,经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并责令公司限期补足社保,黄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律师点评
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嘉欣: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佛山市南海某车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黄某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更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黄某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社保补缴。但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职责,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判范畴,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处理,如劳动者无直接证据显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须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救济。
经营建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缴纳社保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避免未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风险,给员工带来福利保障,留住人才,使公司稳定发展。
那么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具有什么好处?一、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缴纳社保是规范自身行为,而企业规范管理则是壮大发展的根本;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则员工发生工伤后的一切医疗费、赔偿金等均由企业全额支付,缴纳社保对企业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
(来源:珠江时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