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不知情下对外担保需要承担责任吗公司法研公司帮别人担保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内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对外也可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但是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然而有的公司因规模较小,会由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各项事务,从而会导致股东意思即为公司决议。那如果股东未召开股东会决议,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他人借条的担保人处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经典案例
A公司有股东甲乙二人,甲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乙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丙为股东甲的朋友,丙因其公司经营资金短缺,想向丁借款300万元,但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于是丙请求甲能否让A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甲基于朋友关系同意丙的请求。由于A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甲担心股东乙不同意,于是甲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并趁乙不在公司时将丙丁带到公司,私自使用A公司公章在借条“本公司自愿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的还款保证责任”上盖章。
后丙公司经营情况未有好转,无能力偿还丁的借款,于是丁要求A公司偿还,A公司才发现股东甲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行为。A公司称其对担保一事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丁称A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加盖印章,表明同意为丙的债务提供担保,至于是否知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A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协商无果,丁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在《借条》担保人签注处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属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A公司所称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公司并不知情,该主张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不影响A公司借条上公章的效力,并且借条的公章是由股东甲亲自带丙到A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加盖,足可以表明担保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A公司的担保行为不应被认定无效,应按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东伪造决议并擅自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如果被担保的债权人已对伪造股东会决议及公章尽到形式上审查义务,债权人则是善意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担保就是有效的,即使公司不知情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避免因担保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呢?我们建议:
1、制定严格的合同审批及用印流程制度
因较小规模的公司往往无公章使用审批流程,才会导致公章被私自加盖的风险。所以,公司应制定合同用印审批制度。公司所有的文件合同的用印都需经过审查,层层审批后才能用印流转,并且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审批用印流程;另外,公章由公司专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委托他人;尤其是涉及到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时,还需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进行合同的用印,从源头上避免股东假借公司名义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股东私自担保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对于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如公司因此而承担了保证责任,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股东追偿。如本案甲伪造股东会决议并私自在借条上加盖A公司公章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了损失,A公司可以要求甲进行赔偿。
3、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做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避免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风险。所以,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即使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为他人提供担保,但为了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既能够降低公司的风险,也有助于促进债务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担保问题,还可阅读《
分公司可以独立对外提供担保吗?
》【公司法研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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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
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
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
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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