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加工厂无组织排放废气,被龙文生态环境局处以两万元罚款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3月9日对某门窗加工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正在生产,剪切、冲压定型、喷漆等工序正在进行,喷漆、调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龙文生态环境局当即予以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3月16日,龙文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厂予以查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龙文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两万元罚款。
3月12日,龙文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月18日,所处罚款上缴国库。
6月24日,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后督察时发现,该加工厂没有生产,喷漆工序没有作业。同时喷漆工序配套了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
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极大,达到一定浓度时,短时间内就可以使人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严重时会抽搐、昏迷、记忆力减退;长期积累会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甚至有可能致癌。
来源:中国环境报 漳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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