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不仅对自己不负责,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2017年8月8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7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彭某驾驶小型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县郭集至篱笆公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致被害人死亡。肇事后,彭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约一公里处,后到公安派出所投案。经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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