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0年第二期)
来源:营口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对2020年以来的1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营口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1
盖州市梁屯镇东风村非法炼油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3日根据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营口市公安局环保支队环保安全保卫大队和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与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联合对盖州市梁屯镇东风村一家利用石油工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非法炼油加工点开展执法行动。经查实,该炼油加工点选址极具隐蔽性,现场一片狼藉,除随地堆放大量废油泥和沾染废油泥废弃编制袋外,还建有三个铁质槽子,槽子内存有黑色油状液体及废油泥袋,加工点东西各有一个渗坑,渗坑内有大量黑色油状物质。该加工点系李某等10人于2019年7月偷偷兴建,无任何相关手续。其利用从黑龙江省大庆市购买的石油工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运输至该加工点采取加温溶化的方式,进行非法炼油,并将期间产生的大量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至渗坑内。经鉴定,废油泥、废油泥袋和提炼时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均为危险废物。据初步统计,2020年5月至案发,该加工点至少生产900余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等10人非法炼油加工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7月13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非法炼油加工点实施查封扣押。7月15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从速从快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8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10人被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该案是营口市近年来侦办速度最快、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从发现到查明仅用3天时间。
典型案例2
刘某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1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位于大石桥市博洛铺镇华山村一废弃砖厂内现大量固体废弃物,且处于燃烧状态。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堆固体废弃物已熄灭,但仍散发热气和刺鼻气味。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该堆固体废弃物含有危险废物。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大石桥市公安局请求提前介入调查。经大石桥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侦查,该堆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大石桥市永安镇三家子村刘某松的仓库。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刘某松仓库内存放物品与华山村废弃砖厂内倾倒的固体废弃物成分基本相同。根据现场勘察和询问,刘某松对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测算,刘某松先后组织人员非法倾倒含有危险废物的固体废弃物约240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2020年8月14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该案件已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典型案例3
营口庆源铁塔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庆源铁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环评要求,该企业酸洗除锈工序产生的酸雾需通过添加酸雾抑制剂和双塔酸雾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车间内刺鼻气味明显,企业仅在酸洗槽旁边的窗户处设置一个方孔与双塔酸雾处理装置管道进行连接收集酸雾,其配套的侧吸罩损坏,集气能力不足,生产车间门窗处于开启状态,大量酸雾无组织直排到外环境。双塔酸雾处理装置存碱液量严重不足,且加药孔未封闭,导致酸性气体持续排出。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庆源铁塔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该企业构成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典型案例4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4#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6月18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告知其若拒不改正,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针对4#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违法行为,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23日,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企业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4#焦炉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255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5
辽宁营东陶瓷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8日至9日,因信访投诉,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营东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采样检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喷雾干燥塔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标。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营东陶瓷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02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6
营口泰诚化纺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2日,因营口泰诚化纺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总排口pH值超标,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采样检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色度和总磷排放浓度均超标。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泰诚化纺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31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7
营口市海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1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市海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润滑油和润滑剂生产。现场检查时,该企业1个润滑油生产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高效过滤器+光催化处理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但润滑油生产车间内3个运行的调和釜均处于敞口状态,加料口上方未采取废气收集措施,且生产车间窗户均未封闭,生产废气直排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市海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8
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3800mm中厚板生产线正在生产。该项目2019年4月开工建设,2020年1月建成,3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企业只提供了审批手续,未提供验收手续,且3800mm中厚板生产线项目精轧机工序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尘罩及除尘设施,导致大量粉尘直排。
二、查处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6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9
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4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一条高钛细矿造粒生产线。该生产线已建成尚未投产。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0.6842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10
营口创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加强精细化管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创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渣处理车间堆放的水渣未苫盖;铸余渣处理车间地面积尘较大,车间门处于开启状态;钢渣处理车间门窗开启,有蓝色烟气从窗户外排;细尾渣堆场内部分细尾渣堆未苫盖,车辆运输有扬尘产生。该企业明显存在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创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0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11
营口黑崎铁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7日,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黑崎铁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方便生产,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存放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间,而是与酚醛树脂等原材料混合存放在生产车间。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黑崎铁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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