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车险时,保险公司一般会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当天买的商业车险并不能即时生效必须等到第二天零时才行。

稍微细心一点的朋友可能会发现,区别于商业车险,交强险在投保后是即刻生效的。

同样是车险,为什么会有两套不同的执行标准?要知道这中间的空隙可是坑害了不少的车主,一起了解下是怎么一回事吧。

相关案例

2019年1月23日,明某在永安财险十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万的商业三者险。

保费支付和保单生成的时间均为2019年1月23日10时36分44秒,商业险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19年1月24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3日24时止”。

2019年1月23日12时10分,明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重庆福安小区路段倒车时将行人段某撞倒,致使段某受伤,造成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无责任。

段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38天,并于2019年3月15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明某垫付医疗费58928.2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段某家属徐某自付22685.14元。

后因事故赔偿问题,徐某对明某和永安财险进行了起诉。

法院判决

在这起事故中,主要存在着两项争议:

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否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

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后段某的治疗情况来看,其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主要是“车撞致右小腿疼痛、出血、肿胀伴功能障碍2小时”,其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徐某主张段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没有证据支持,故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另外,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并未出示“零时生效条款”,投保人也未主动要求保单次日零时生效,虽然保险公司有权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不过需要对此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未对此进行告知,相当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商业险合同在保单生成时立即生效。

最后法院判决永安财险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给徐某27515.37元、明某63728.20元。

为什么商业车险约定次日零时才生效?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责任保险,其设置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贯彻的是即时防范风险原则,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所以关于交强险的相关条例保险公司是不能进行变动的,当天买当天生效。

商业三者险则是投保人自愿购买的,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合同,遵循的是公平自愿原则,所以说一些合同约定可以协商着来进行。

例如,《保险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合同附加条件或者是附加期限。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样,《保险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商业车险次日零时生效”作为保险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定,并且对银保监会进行了报备,已经相当于一项格式条款了。

至于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与其说“次日零时生效”是格式条款,不如说更像是霸王条款,我们还不得不遵守它。

写在最后

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不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更谈不上平等协商。所以,该条款实质上只是保险公司单方意思表示,而非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形成的结果。

关于商业车险次日零时生效这点,大家也不用太过于纠结,投保时稍加注意即可。

另外,万一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也能以“保险公司未告知”为证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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