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虚拟货币逻辑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你知道虚拟货币靠什么支撑它的价值吗?
  2. 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3. 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4.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你知道虚拟货币靠什么支撑它的价值吗?

靠的是炒作和吸引新资金玩家的入场解散,目前的数字货币市场95%都是没有任何落地应用的,任何一个公司或者团队都可以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进行ICO初次代币发行,如果严格算起来这些代币一文不值。

那为何现在的虚拟货币市场市值还能达到3000亿美元呢?

2017年12月到2018年的1月伴随着比特币冲击2万美元的高度整个数字货币行情市场达到了历史巅峰最高价,6000亿美元的市值让不少人眼红。从2月开始的暴跌就是游资的撤离和金融大环境的不理想,尤其是4月开始,股市,基金币圈行情都非常的低迷。更是出现了千股跌停的现象,而比特币也是三度触及5800美元最低价。

有落地项目的一般目前就是供应链,除此之外,其他的所有数字货币他的落地应用项目基本上都在白皮书上却远远没有实现。这就必须得靠着那些大佬,和明星站台以及路演宣传,甚至庄家把控盘子拉高诱惑资金入场。李笑来的录音可以去听听,话丑但是讲的却真实。

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说的虚拟货币,我姑且认为是数字货币吧,因为严格意义上虚拟货币的定义更宽一些,游戏币之类的也算虚拟货币,但是并不具有广义的“货币”属性,比如除了在游戏中之外不可作为正常的支付手段。数字货币算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它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具备“货币”的特征,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也就是说它是有价值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作为交易媒介,最典型的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

要谈到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本质,首先要看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从表面上看是物品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正是由于货币的发明,人类社会摆脱了物物交换的繁琐,使得商品交易变的极为方便,因此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进而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些其实还都是表面现象,我们接着想,货币的形式由贝壳-金属-纸币-电子转账持续发展,越来越便捷,但是也越来越脱离价值属性。原来比如以贵金属作为货币,那么货币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这时候用它来换东西好理解,可是后来到了纸币阶段,问题就玄妙了,凭什么你拿着一张特殊的纸就能换来想要的商品呢?要知道虽然纸币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是相比商品是极低的,那么它为什么能充当价值媒介的呢?

这就要涉及到货币的本质了,货币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信用的体现,背后是国家政府,央行在为这种信用背书,使得国民相信“这种特殊的纸”就是钱,能用来买东西,这叫货币的“法偿性”。但像有些国家战乱,国家信用缺失,相应的那些纸币真的就是纸了!

接着我们就看数字货币的本质,它也是一种信用体现,只不过这种信用不是由某国政府背书,它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天然信用,这种底层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具有多节点,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因此保证了这种信用体系的牢固。(区块链实现信用保障的问题过于庞大,不在这里展开)。比特币就是最早应用这种技术发行,目前也最成功的一种数字货币。但是市场上也有很多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空气币,建议非专业人士不要轻易尝试投资类似项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非政府发行的特性,现在很多国家政府并不予承认,也受到很多国家的一些限制,其中就包括我国。而很多国家央行也都在积极研究自己的数字货币,比如,我国的数字货币已经开始在某些地区试点。有兴趣的自己可以连着这个问题往下探究。

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谢邀!

首先简答:长久关注我的网友都知道,我早被币圈“荣幸”地列为“比特币三大黑”,也早就反复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币的方方面面谈透了。不过,既然又被问到,又恰好读到署名“特有理”的《解码货币|虚拟货币及其邪恶本质》,其中很多观点和我类似,并对虚拟比进行了更为激烈地抨击,那就精选其中部分内容来回应这个问题吧:

见钱眼开的人太多,虚拟货币自然就有了发展的天地。越是社会权重小的平民百姓,货币的社会信用就对其越重要。因为货币信用的劣质意味着平民百姓的劳动所得随时都在被一只无形的手所掠夺。越是底层的人,越是要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而越是劳动所得,越是容易被劣质的货币信用所劫掠。

一个国家的主权,实为社会权益的集合。一个国家的主权货币,承载着社会对其成员的信用承诺。最基本的,就是获利的方式必须是公义和道德的。货币的信用,就必须体现社会最基本的道义标准。但是虚拟货币的出现,就像一伙人自己印制钞票一样,等于往主权货币的社会信用中注入了少数人的利益权重。

或许有人会认为,虚拟货币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就像股票和信用券一样,并没有进入到社会的日常生活层面。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金融交易范畴,只不过借用货币的称谓而已。可实际上,虚拟货币是跨界金融产品和主权货币之间的畸形货币形式。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价值量化和网络市场流通的原始功能,所以在虚拟网络上它就是实实在在的交易媒介;并在现实中,成为主权货币之上的寄生货币。由于虚拟货币的可炒作性,它又形成了金融体系中的灰色产品,从而使交易媒介进入了炒作市场。而货币可以进入金融炒作平台就意味着社会货币信用的全面赌注化,货币所承载的量化信用成为了赌场上的筹码。鉴于虚拟货币的这一身妖气,它对社会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虚拟货币破坏了法定货币的价值信用

虚拟货币的私人发行,破坏了法定货币的价值量化信用,稀释了法定货币的收益权重。这就像在一个村里,大家根据资源规模共同商定了货币发行的数量;可是有几个人却自己画出一摞纸条也自称是货币投入市场流通。哪怕法外货币的规模不大,但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就此被破坏,靠劳动获得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和劳动的尊严性被少数人玩弄;

2、劳动价值被虚拟货币进行了赌博

虚实货币的炒作兑换,使得货币的价值附加上赌博成份,严重侵蚀社会的劳动价值根基。货币的赌博就是在拿劳动的价值信用来进行赌博。因为货币最本质的支撑是劳动所创造出的社会资源。劳动者通过劳动来交换货币所承诺的购买信用,这是货币价值的核心。而当货币的价值可以被进行赌博,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利益已经被一群赌徒操控。而社会的利益分配模式就会随着货币价值的赌博机制,从劳动分配变成赌博分配和赢家通吃的模式。人类也就会逐渐成为靠赌博来推动社会运行的物种;

3、虚拟货币攫取了正常货币的流动性

通过寄生模式,虚拟货币可以不断攫取正常货币的流动性,不断摄取社会发展的经济血液而向炒作者输送利益。虚拟货币之所以能够不断浓缩自身的价值,皆因资本炒作造成的劳动价值不断被稀释所致。在一系列打压劳动价值的因素中,炒作收益率远大于劳动回报率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虚拟货币制造的获利炒作空间,必然会改变相当一部分真实货币的流通方向和路径,从而使社会正常的经济活动渠道逐渐缺乏货币流动性而萎缩。而在这种流动性的变化中,回报率最低的劳动交易就是流动性损失最大的领域。因为当资本向虚拟货币的市场不断注入时,劳动市场的资本流动性就会是第一个被牺牲的;

4、虚拟货币推动了劳动价值的稀释

由虚拟货币所创造的投机炒作空间,必然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入虚拟货币的炒作循环。与其它金融炒作项目一起,虚拟货币必然造成常规领域的货币流动性减损。当正常社会经济的资金不足后,不但会造成社会生产力的萎缩,同时更会压缩货币在劳动层面的流通性,并造成失业率上升和社会购买力下降。随着恶性循环的加巨,由资本所操控的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就会不断地加印货币以维持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流动性。虚拟货币所吸纳的流通份额最后都要纳入量化宽松的补偿机制中,从而进一步稀释劳动收入的获益价值,并导致资源型商品的价格飞涨和通货膨胀率的不断上升;

5、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极大便利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使得虚拟货币成为社会道德框架的巨大漏洞。虚拟货币的加密特性,使得货币的收入手段和流通交易细节被技术性地掩盖。这虽然让那些具有隐私癖的人拍手叫好,但真正的便宜却是让犯罪集团欣喜若狂。因为超出社会道德监督的隐私掩盖,必然会强化和刺激社会上非道德获利形式的发展,如非法物资交易和大规模洗钱。在自由经济的华丽包装下,在与犯罪分子暧昧共舞的虚拟交易平台上,在投资理财的鼓噪声里,在权势阶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暗中维护中,普通劳动者的身上又被插上了一大把吸血的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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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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