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履职回避包括银行履职回避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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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单位,结婚后如何履职回避豁免理由银行代为履职规定报考事业单位回避制度岗位聘任的回避要求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单位,结婚后如何履职回避豁免理由有不少这样的夫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回避的,但是有这么几种情况需要:
第一,一方担任了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担任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关键岗位职务,如果已经担任了的,需要做回避调整。
第二,一方担任了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担任单位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关键岗位职务,已经担任的,需做回避调整。
第三,夫妻双方不得同时担任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或内设科室)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关键岗位职务,如已担任的,需做回避调整。
银行代为履职规定按照《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指定代为履职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报考事业单位回避制度一、岗位回避
需回避的亲属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
需回避的岗位:
同一事业单位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回避程序办理:
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申请人,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回避方确定:
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需灵活执行的: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二、履职回避
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履职时应当回避的情形:
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
履职回避程序办理: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成立专项工作组织的其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需要回避的,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此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三、监督管理
特殊情况下,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回避纪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拒不服从回避决定,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其他方面:
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而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应被取消或撤销。
事业单位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处分。
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及时处理。
岗位聘任的回避要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回避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办理程序一般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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