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英国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遗产税怎么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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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继承遗产故事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英国税收制度如何?保险金信托是什么呢犹太人继承遗产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犹太人哈同。哈同出生于伊拉克的巴格达,贫穷、战火纷飞的伊拉克让哈同小小年纪就已经不得已开始想方设法的补贴家用了。小小年纪的他就开始捡拾破烂、捡煤块赚钱。这是他身上犹太人赚钱天赋的初显。

哈同年轻时辗转多地,五岁的时候与父母一起迁居印度孟买,还加入了英国国籍;在1872年的时候一个人来到了香港;第二年又转到了上海。不到15岁的他就早早开始在沙逊洋行里供职,在里面做门卫兼清洁工。在那里他看见了同为犹太人的老板沙逊,以他为目标立志要超过沙逊。小小年纪的哈同早早地就有了鸿鹄之志,不愿意一直做一个小小的门卫。

在事业丰收之前,哈同先遇见了他未来的夫人——罗迦陵。罗迦陵是中法混血,父亲是法国侨民路易·罗诗,母亲是福州闽县人。在她出生不久她的父亲独自回了法国,六七岁时母亲去世,小小年纪的她由他人抚养长大,这样的经历导致她识字不多。不过她是一个聪明伶俐的姑娘,眼光长远毒辣。罗迦陵即使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做外侨女佣、卖花女,但是她依旧有着一颗自强不息、不甘人下的心,在这样的境遇下学会了英语和法语。

两人的相遇让哈同在心里认定自己要娶这个女孩为妻。爱情让哈同找到了方向,在赚到自己的第一桶金的第一时刻找到了罗迦陵,他将自己心爱的姑娘娶回家,完成了自己的一个目标,这个目标的完成极大的影响了哈同的人生。

事业的勃发

哈同虽然抱得美人归,完成了自己的一个愿望但是他的财产依旧不足以完成他的另一个目标——超越他的老板沙逊。有时候事业的勃发不仅靠天赋与努力,还得靠时机,没有等到适合的时机的哈同一直在暗中蛰伏。

在他等待时机的时候,等来了中法战争的爆发。中国的军队接连传来捷报,挫败了法国侵略军。这胜利令中国人民欢欣鼓舞但是却让居住在上海的外国人们如坐针毡。要是这场战争的胜利者是中国人,也许下一步就会清理他们这一帮人了,于是他们开始慌忙逃离。

哈同同其他的洋人们一样,想离开上海到其他地方躲避一下。在哈同慌不择路准备离开时,哈同的新婚妻子罗迦陵却把这当作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罗迦陵劝说丈夫并将自己的首饰卖掉打算和丈夫一起将所有的钱财用于购买土地、房屋。

这算是一场豪赌了,赌输了赔上的可能就是自己的身家性命了。罗迦陵确实是他的福星,这场豪赌他们赌赢了,他们可以说是一飞冲天,成为了炒房界的新秀。

这是哈同事业蓬勃发展的开端,他成为了犹太“炒房大军”里最受瞩目的一颗新星,他完成了他的梦想——超越了他的老东家,成为一个比他的老东家还声名远播的犹太商人。

这场豪赌为他以后成为近代上海的房地产大亨打下了基础,他买下的房产在数年里暴涨了千倍以上,这一场豪赌让他有资本成为上海法租界公董局董事接连在数年间改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甚至独立创办哈同洋行……

他可以说是用这一次的豪赌抓住了机会,完成了质变与量变。他抓准这次机会,运用他犹太人的智慧通过多种方式稳固了自己在上海的地位。

难以解决的遗产分割

但是,在怎么样传奇的一个人终将老去、终将离世,在哈同死后遗产的分割成为了一个大难题,首富的名头不是说说而已,所有人都梦想着分一杯羹。

在哈同活着时并没有同罗迦陵育下一儿半女,不过两人各自收养了几个孩子,而除了养子哈同还有许多的侄子和侄女在虎视眈眈。两夫妻的财产不可估量,再加上数目如此多的孩子,把钱给谁成了一个问题。

哈同自己心里对自己的许多的侄子与侄女并没有什么感情,对于罗迦陵收养的九个中国孤儿也没有太多的感情,对自己收养的几个孩子感情更加的深厚。出于自己的私心,他想将这一笔遗产交给自己的养子。

罗迦陵是哈同事业上的福星也给予了他不少的帮助,也正是罗迦陵灵活的想法才让哈同的事业有了最开始的跳板。罗迦陵自然是不愿意的,她要求按照犹太人的习俗,所有的遗产由她来继承。

好在哈同最终还是与罗迦陵达成共识、立下遗嘱,但是哈同一共立下了两份遗嘱。一份明确表示他的财产按照犹太人的风俗习惯全部由他的妻子罗迦陵继承;另一份则声明如果罗迦陵在他之前离开,那么财产将由他的养子继承。

如果按照哈同的遗嘱,遗产由罗迦陵继承。然而哈同远在伊拉克的亲戚知道这事情后向上海英国法院提出了诉讼,他们诉求法院按伊拉克法律分配哈同的遗产,法院依据哈同早已转入英国国籍驳回了哈同伊拉克亲戚的诉求将遗产归由罗迦陵继承。但是即使是这样,罗迦陵还是得按照英国法律支付一笔遗产税以获得这笔遗产。

为了支付这笔钱,罗迦陵想尽快将事情定下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并贷款了一千万,兜兜转转终于顺利拿到了这笔遗产。这一场掀起腥风血雨的遗产争夺战最后终于落下了帷幕。罗迦陵最后还是获得了这一笔巨额遗产,成为了这场战争里的最后的赢家,当然还有英国政府,通过这样一场战争获得了一千七百万的遗产税。

罗迦陵毕竟是陪伴哈同走过逆境的人,也是帮助哈同在商业的路上越走越顺的人,也是因为她独到的想法,两人才有了后面的日子,她理应成为最后的赢家。

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近年不少人士成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放置其中,目的林林总总,包括为保全家族企业并作长久的传承安排,避免后人争产,避免财产被债权人夺取,私隐及人身安全理由,甚至是为了避免离婚后分产给配偶。可是,信托安排是否无论如何都牢不可破?成立人(Settlor)可以对信托中的资产保持多少控制?享有多少权益?

信托的性质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当中受托人(Trustee)须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权益而持有及处理被托付的资产。因此,信托并不是成立人拥有的公司,信托中的资产也不属于成立人(除非成立人是唯一受益人)。

成立信托时,成立人把自己的资产转让到受托人名下,并于信托契约中指明信托的目的、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成立人保留话语权的事宜(如投资的权力)等。另外,成立人也会在签订信托契约后向受托人发出意愿书(Letterofwishes),提出其对信托的管理的意愿。受托人可参考这些意愿,但理论上其决定不受意愿书约束。

信托在成立人身故后仍然有效,所以,有些人士成立家庭信托,嘱咐受托人运用当中的资产及其收益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子侄、孙儿(甚至是当时尚未出生的后人)等受益人将来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这也可防止后人争产,也可避免资产过早分配给后人导致挥霍,因为资产已经在成立人生前转给了受托人。

什么时候信托会被挑战?

中国国内人士的信托多是依照境外法律成立的,当中包括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根西岛(Guernsey)、泽西(Jersey),甚至是某些欧洲国家,例如塞浦路斯(Cyprus)。这些国家有信托法律说明信托的性质和各持份者的权利及义务,可是,有资产的安排往往就有争端,更何况,争端有时候不在该等国家,而是成立人或其家人所住之地、其经营企业的地方、信托管理的实际所在地等。因此,信托安排是否稳妥是个复杂的问题。

以下的讨论泛指中国境外成立的信托。

信托被挑战的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被追回

据某些国家的规定,夫妻的资产是属于家庭的,即使资产在丈夫名下,他也不可以随意把资产转让予受托人且排除妻子为受益人。

另外,如果一个企业家把自己的财产转到信托去,不久后他的企业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债权人向他追讨直接债务或要求他承担担保人责任时,债权人也有可能把信托下的财产追回。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成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时,信托安排保护不了该等财产。

2.成立人的权力过大

某些国家允许成立人保留重要的权力,例如:变更信托契约,更换受托人,增加或减少受益人,就信托资产的处置指示受托人,作出投资决定,选择投资顾问等。成立人越是运用该等权力就越是削弱信托的稳健性,因为如果信托的主要事务实际都由成立人做主,信托就可能被法院视为虚拟安排,信托资产则被视为仍然属于成立人。

有些成立人知道他们不能以成立人的身份控制信托资产或受托人,因此安排自己或家人担任信托的“保护人”(Protector),目的是保护信托资产,并就资产的处置和投资向受托人提供意见。但如果保护人运用权力的力度过大,情况就如成立人权力过大一样,可能达不到成立信托的原意,导致信托被挑战。

香港终审法院过去曾处理一宗案件(PoonLokToOttoformerlyknownasPunLokToOttov.KanLaiKwanalsoknownasKanLaiKwanKayandAnor(2014)17HKCFAR414),有关在离婚过程中法庭如何看待其中一方所成立的信托的问题。案件涉及一个于泽西成立的信托,成立人及保护人均为潘乐陶先生,他也是受益人之一。他对信托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更换受托人,而受托人往往遵从他透过意愿书提出的意愿(包括在增加受益人、分派信托收取之股息的安排等)。另外,受托人移除受益人或更改信托契约条款前,必先取得潘先生(作为保护人)的同意。法院认为潘先生一直主导信托的管理和资产分配,信托资产实为他拥有,当他离婚时,全部信托资产均会被视为他可用的财务资源,因此,前妻可分割信托资产的一半。

另一例子是新西兰的案件(JSCMezhpromBankvPugachev[2017]EWHC2426(Ch))。该案涉及五个新西兰信托,成立人Pugachev先生同时为保护人,他广泛的权力包括否决受托人行使其权利(如投资、分派或移除受益人),增加或移除受益人,开除受托人等。当他的债权人挑战信托时,法院认为该等信托为虚拟安排,信托的作用是让Pugachev先生维持对资产的拥有权,可见信托有时候起不了防火墙的作用。

另外,在十多年前英国的一宗离婚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间将其部分资产转移到一个信托里。在法院考虑前妻可分割丈夫的资产是否应包括信托资产时,法院认为关键问题是:如果丈夫要求受托人预付信托资产给他,受托人是否很有可能会遵从,也就是说,成立人能否轻易取得信托资产。

3.成立人实际控制信托中的资产

如果信托资产只是私人公司的股份,而成立人实际上是该私人公司的董事或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掌管公司的业务,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甚少干预,只维持被动股东的角色,法院可能认定信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成立人,而非受托人。潘乐陶先生成立的信托中唯一资产是一家百慕大公司的股份,受托人只是公司的被动股东,而潘先生则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可控制公司的发展、投资、派息等重要事务。这也是香港法院视信托资产为潘先生的资产的原因之一。

信托安排还有什么税务风险?

无论信托在法律上是否被挑战,个别国家的税务机关也不一定完全按照信托下的资产分配安排征税。

例如: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概念。根据该概念,如果中国税务居民成立人对信托持有的公司有控制而该公司是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将有关公司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个人的部分,计入该居民个人的当期收入,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信托成立人单方面将共有财产投入信托,而此前没有做有效的分割,除了可能会引起以后的法律纠纷外,也可能产生复杂的税务问题。例如在其配偶是中国大陆以外其他一些有赠予税或遗产税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根据所设立的信托类型,信托安排可能会产生当地赠予税/遗产税或/和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在成立信托之前应作充分的筹划和考量。

适当操作信托及其他安排

虽然某些信托会被挑战,但从过往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如何适当操作信托安排,包括:

?成立信托不能违背法律保护某些人士或关系的目的(例如夫妻的共同财产),也不能不诚实地逃避债务;

?成立人和保护人行使权力时需考虑此举会否过分摊薄受托人的权力,也应避免过分控制信托的安排和资产;

?不一定需要把所有资产转到信托中,即避免把所有资产放在“防火墙”内;

?在成立信托时可根据成立人的具体目的,考虑不同的信托架构(如全权信托﹑备用信托等)。

而且,信托往往是家族企业传承的其中一环而已,在成立家庭信托时,成立人也可考虑同时建立“家族治理原则和措施”和进行其他安排,以避免重要事宜只由成立人决定而导致信托过份偏离其原意:

?执行合规而高效的家族资产持有和营运架构;

?定时跟踪管理家族成员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

?订立家族宪章,说明对发展家族业务的任务、政策和方针;

?成立家族委员会以助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并在投资、业务经营、股息政策、家族成员参与管理、向家族资产借贷的条件、个别成员退股和增股的方法、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集体决定;

?立遗嘱以分配信托以外的资产;

?结合保险产品的运用。

英国税收制度如何?英国的税收制度,经历过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垄断资本主义以前,英国税制就较之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完善,并首创了所得税,但此时是以间接税为主。1799年英国政府废除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三级联合税"法案,正式颁布所得税法

一、英国税制特点

1.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英国税制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税、资本转移税、印花税、土地开发税,以及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组成。所得税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1991年包括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67.3%。

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1991年,英国间接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总额的32.7%,低于直接税所占的比重。

二、英国税制结构

英国的税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

1.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及公司税。个人、合伙企业及信托要缴纳所得税,并就其资产处置所获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公司就其利润及资本利得缴纳公司税。此外,英国还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

2.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

三、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划分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限也高度集中于中央。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方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一例。

保险金信托是什么呢保险金信托主要有几大亮点和作用:

一是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完全切断保单作为投保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隔离。

二是保费的认购和追加由信托资产支付,一方面保证保单续期缴费,另一方面的实现了信托资产的多样化配置。

三是险种突破传统的终身寿产品和年金产品范畴。信托公司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等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加完善、多样化的受托服务。

近年来,起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的保险金信托,在国内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一方面得益于国内高净值人群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保险金信托集结了家族信托和保险的优势特色。其中,保险最主要的特点是较低门槛、杠杆效应;信托最主要的特色是资产隔离、灵活分配。两者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点。主要特色为以下四点:

1.杠杆功能,降低门槛

家族信托千万以上的设立门槛,令很多有传富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人寿保险的杠杆功能却恰好可以解决高门槛的问题。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往往存在几倍的杠杆,所以只要保额能够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即可,这样就变相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尤其对于中产家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自由传承,保值增值

人寿保险产品作为传富工具,发生理赔时,保险受益人一般会一次性收到大额保险金。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容易发生财产被他人侵占或是不善于管理挥霍一空的情况,缺乏长期规划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但如果设立保险金信托,因为信托目的的自由性等机制,保险理赔金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也可以通过个性化的分配方案,按照约定的时间和事件节点为受益人提供保障,并且激励其积极向上的生活。区别于传统保险产品的一点是,受益人可以是未出生的人,所以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隔代传承的目的。

3.资产隔离,税务筹划

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信托条款的设计,对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间、方式进行设计,以达到规避受益人婚姻、债务风险的目的。

与此同时,由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至信托公司处,所以不再是委托人的遗产,可以规避今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最大化地实现财富传承。

4.防范风险,顺利传承

现实生活中,巨额保险金引发故意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设立保险金信托后,保险金由信托公司负责管理和分配,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道德风险,顺利实现财富传承。

简言之,保险金信托既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和杠杆功能,也可以发挥信托的风险隔离、资产管理、灵活分配特色,实现保险赔付之后的长期管理,助力更多的中产及高净值客户,达成传家、守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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