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凯配资简述山西运城首富上市梦碎大运汽车终止创业板IPO

股市预测 融凯配资简述山西运城首富上市梦碎大运汽车终止创业板IPO 2021-06-08 110 0 2021年2月5日,大运会向深交所提交《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中信证券向深交所提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67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大云汽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大云汽车原本计划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不超过2只股票。68亿股,待募51亿。67亿元,其中7。13亿元用于成都大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线)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50亿元用于成都大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四大智能化、数字化技术升级改造,080亿元用于成都大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生产车间(线)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 30亿元用于成都大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纯电动轻型客车和多用途客车的扩建项目,67亿元用于大云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整车及汽车零部件测试试制中心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根据申请材料,除取消大运会预告片外,自2015年起,原发行人的子公司西咸销售、太原销售、长治销售、临汾销售、大同运输先后被山西云剑收购。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向山西云剑销售的产品平均单价与其他主要经销商相比接近单位毛利率,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山西云剑毛利率高于其他经销商”不符。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陕西云剑向二级经销商网点(即非最终用户)销售的重型卡车销量占21。63%、17。90%和12。08%,其他大部分车辆直接卖给终端客户。经调查,山西云剑按单采购,基本缺货。对外销售时,分为全款和分期方式。下游客户以经销商为主,终端直销较少。山西建设交通的下游客户比较分散,前十名客户的销售额约占10%。被运城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城投资)收购后,山西建设交通的经营模式没有改变。

经过调查,山西云剑已经提前确认了终端客户销售过程中的收入。发行人于2017年12月确认车辆收入,期后共实现终端销售车辆152辆,其中山西云剑149辆;2018年12月,车辆收入确认。期后,码头共销售车辆227辆,其中225辆在山西建造运输。

经调查,2016年发行人分配给山西道博的180辆新能源物流车辆中,有1863辆停放在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主要所在工厂或附近。其中运城128辆集中在大运会汽车厂和大运会车辆厂,成都287辆集中在成都大运会及其周边3公里范围内,十堰413辆集中在湖北大运会,广州60辆集中在大运会摩托车、广州大运会销售和大运会机车,上述4个地方共停放888辆

此外,通过在车辆运行监控平台对这些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抽查,发现2019年7月3日至7月12日,停靠在成都大运会附近东华路的212辆车辆大部分被运送至停车场。除了这次运动,这些车在2019年都没有跑。

(1)其他客户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厂附近停放新能源物流车辆,客户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厂附近停放传统车辆,并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进一步说明相关销售的真实性以及车辆所有权是否真实有效转移;

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业绩有望大幅下滑。不考虑新收入标准的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0%。88%-8。67%,净利润下降19。01%-25。10%,考虑到新收入标准的影响,该公司的新能源商用车不能确认为2020年上半年的收入,因此,业务收入下降了17。64%-29。85%,净利润和利润下滑39。25%-45。35%。

(1)结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披露新收入标准下发行人新能源商用车销售收入的确认政策和流程,比较新旧收入标准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以及分析实施新收入标准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

(4)结合新能源和非新能源汽车(分为重型卡车、中型卡车和轻型卡车)的经营环境、行业趋势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生产和下游需求的影响,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未来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并披露2020年的预期业绩;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未来业绩下滑的主要风险提示。保荐人和报告会计师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检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对自产新能源商用车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在车辆达到运营里程后确认收入

,对代销新能源车辆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在代销期间按照提供代销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相关补贴政策规定自产和代销新能源车辆均需要在满足相应运营里程后才能申请补贴。

(2)发行人于 2016 年末开展代销新能源车辆业务,根据销售车辆的代销服务进度,代销车辆全部于 2017 年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相应确认的净利润合计14,090。42 万元,占 2017 年净利润的 25。69%。

(3)发行人的代销车业务模式为由发行人负责从合作厂家订购相应的新能源车辆,同时支付采购价款,并根据合同要求由生产厂家直接发到客户指定地点或由客户到生产厂家自提车辆。代销新能源车辆的货运由客车厂家直接安排,公司仅协助验收。根据上述业务模式,发行人对代销车辆采用净额法核算。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授信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为 2,174。59万元、6,883。00 万元、13,217。99 万元和 7,205。71 万元,其中来自山西建运的授信业务利息收入为 44。59 万元、4,736。18 万元、11,278。48 万元和 6,304。61 万元。 山西建运报告期内的毛利分别为 9,603 万元、10,018 万元、19,163万元和 4,235 万元。发行人将前述授信业务利息收入计入经常性损益。融凯配资

经查,山西建运自成立以来仅销售发行人产品,从销售端看,山西建运向终端客户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代垫银行贷款服务、运输公司挂靠服务等;从采购端看,发行人对山西建运的销售账期较短,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累计向山西建运提供 5。05 亿元资金支持(已归还)。

(1)将各期授信业务利息收入按不同的金额进行分层,分别披露各层授信业务利息收入对应的客户数量、金额、占比、当期已支付的授信业务利息收入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分析并说明各期不同层次授信利息收入对应客户和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山西建运各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结合山西建运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山西建运各期支付的授信利息支出占其净利润的比重情况,并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山西建运各期持续向发行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并为此支付大额利息费用的商业合理性;说明山西建运各期支付的利息支出金额是否与其自身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相匹配;说明发行人就降低授信业务利息无法收回的风险,在内控制度和信用政策方面采取的措施。

(3)说明山西建运支付利息费用的资金还款来源,是否来自向发行人关联方的借款;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发行人在向山西建运提供授信业务并对超出额度部分收取年化 12%的利息费用的同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又向山西建运提供借款,二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披露报告期前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向山西建运提供借款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金额、增加金额、减少金额和期末余额;披露发行人向山西建运提供累计 5。05 亿元借款的商业合理性、款项用途、借款利率的公允性及偿还情况;披露各期借款资金中用于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和授信业务利息的金额及比例;披露山西建运偿还前述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由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向山西建运提供借款的承诺。

(2)由于适用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发行人截至 2019 年末尚未确认收入但已经发出的新能源商用车所对应收入金额 102,065。75万元将无法在后续年度确认,对应的净利润金额 9,919。37 万元也将计入 2020 年期初未分配利润,无法进入发行人报告期损益。

(1)在“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部分,充分披露公司对新能源商用车收入确认政策与可比公司存在的差异以及若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调整,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2)在“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部分,充分披露由于适用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存在 9,919。37 万元无法计入报告期损益的情形;并就适用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出充分风险提示。

(3)重新梳理与风险提示相关的内容,按照对投资决策影响的重要性重新排序,并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中与风险提示相关的内容,删除风险提示中与相应风险无关的表述,进一步提高风险提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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