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投保荐被批内幕交易传监管层拟设禁保期0
直投+保荐被批内幕交易 传监管层拟设禁保期
直投+保荐被批内幕交易 传监管层拟设禁保期 更新时间:2010-6-16 23:57:14 以突击入股并保荐上市获取暴利为特征的券商 “直投+保荐”双赢利模式,正在受到市场强烈关注和质疑。坊间传言称,监管部门正在讨论新规对该模式加以限制。 但是,6月7日,创业板企业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IPO过会,其保荐人平安证券的直投公司平安财智于2009年9月进入,持有该过会公司315万股。这意味着截至目前, “直投+保荐”模式在发审环节尚未有明确影响。 本报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人士求证此事,该人士表示,媒体和市场关注这种现象并探讨是正常的,但从监管部门角度,任何事都要“规则先行”,是否限制 “直投+保荐”模式,“目前没办法回答”,因为涉及多个部门。 财经评论人皮海洲认为,“限制保荐+直投齐入”这个传闻不仅代表着一种民意,更代表投资者对监管部门的希望,代表着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 “公开的内幕交易”? 实际上,券商直投业务探索的两年来市场认为,此举可以拓宽券商的盈利渠道。 一方面,与其他创投机构比,券商直投更容易拿到项目,因为后端“业务链”可直接由该券商为企业做保荐上市,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企业而言,显然更具吸引力。 另一方面,券商直投的项目,由本公司做保荐承销也顺理成章,保证了一部分项目源,可谓双赢。 创业板的开启验证了此种模式的功效,却也引来诸多质疑,甚至有市场人士称之为“公开的内幕交易”。 质疑一认为,券商立场有变,作为中介的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有了过度的利益绑定,难以发挥第三方的把关独立性,甚至难排除借机掩盖问题、虚假陈述等嫌疑,有违“三公”原则。 “一般理解,企业上市时,买方是投资者,卖方是发行人,而券商作为中介机构,理应公平、公正和公开地进行询价、定价。但券商直投进来后,就导致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同一立场,承销过程中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受到质疑是难免的。”海通证券宏观研究员谢盐表示。 由于立场变化引发质疑二:券商既是保荐机构,又是发行人股东,为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有“王婆卖瓜”的嫌疑――可能帮助发行人掩盖相关问题、高估投资价值提高发行价,最大化地拔高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客观导致新股“三高化”――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发行、高超募发行。 突击入股是 “直投+保荐”模式广受质疑的现象之一,这种“摘桃子”的做法被质疑为利益输送。 目前,已有多家券商凭借保荐人的特殊身份,在企业上市前数月以低价突击入股,而发行价则远高于入股价,最短时间内获得最高利润。这也是被称为“公开的内幕交易”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有企业认为,有的券商实力较强,又有相当的人脉资源,给券商一些股份,大家“同在一条船上”,其更有动力推动企业尽快实现上市。 传拟设禁保期 目前,市场传言监管部门正在讨论是否出台相关规定,限制券商的 “直投+保荐”齐入模式。 本报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人士获悉,对于媒体和市场的关注和探讨,实属正常,但从监管部门角度,任何事都要“规则先行”,是否限制 “直投+保荐”模式,“目前没办法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券商直投由机构部监管,而保荐制度由发行部负责,同时还涉及创业板发审委等。 传言中的方案思路是,券商系直投公司投资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由该券商担任IPO保荐人。 “这种做法其实很容易规避,就是保荐机构互保,私下签订协议,相互保荐对方直投的企业。”谢盐表示。 另一被认为可行的方案是,降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券商持股的比例限制。 根据该办法,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比如,中信证券的直投公司金石投资认购昊华能源2400万股,占到其发行前股份的6.98%,亦是其第二大股东,直逼政策红线。 前述监管部门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券商突破此限制,但对于是否会降低持股比例,“目前没法回答”。 实际上,监管部门已经关注突击入股现象,并作出相应严格监管措施。比如,明确要求增加对申报前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自然人股东需要披露最近五年的履历情况,法人股东则要披露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同时,申报前六个月发生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不仅需要进行有关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内容的专项说明,且若该部分股权是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要同等对待,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作者:于海涛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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