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拳打击信披违法对董监高采用过错推定

证监会重拳打击信披违法对董监高采用过错推定 更新时间:2010-12-28 7:51:40   面对屡禁不止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再度出手。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并即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规则》中,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类型、定义、责任认定、归责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按性质分不同层次处理

《规则》对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首先,按照行为的性质分不同层次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同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对于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的,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将作为准入审核的考量因素以及违法行为量罚的从重、加重情节。其次,证监会执法人员在调查和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 ,并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结合主客观综合认定

具体到过错认定方面,《规则》此次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类。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规则》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包括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包括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主观方面要根据是否属于共谋,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进行补救,是否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

对董监高采用过错推定

此外,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规则》将对“董监高”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该负责人解释说,若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监管方就可以根据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职责等信息,推定其负有责任。除非这些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忠实、勤勉的履行了“保证”义务。而对其他责任人员则仍将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过错为前提,不实行过错推定。

近年来A股市场关于信披违法事件屡禁不止。一个最近的例子就是ST金顶上周因信批违规遭证监会行政处罚。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至今,证监会共作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70份,占全部处罚决定37%,共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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