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证券服务业务一个月后启用备案管理
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证券服务业务一个月后启用备案管理
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四部委昨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对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该规定将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调整了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行为,新证券法还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布的信息称,制定《备案规定》遵循了三个思路,包括: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坚持简政便民原则,采取“规则+附表”的形式,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备案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据介绍,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证监会还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今年2月29日起,证监会就《备案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71份。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规定》的有关表述。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管理,是落实新证券法、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实施《备案规定》,将切实规范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行为,充分发挥备案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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